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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10号(2)
二、2011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罗兴某、罗某华和罗某东来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四村坜背65号506房,撬门入室后盗走被害人叶艳辉的戴尔14寸笔记本电脑一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47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1年5月7日17时4分许,被害人叶某辉向深圳市公安局盐田派出所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情况。
2、被害人叶某辉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7日17时许,其回到位于盐田区盐田四村坜背65号506的家中,发现家门被撬,家中被盗,丢失一台14寸的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以及一些证件。
3、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罗某东的基本身份情况。
4、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7月13日将被告人罗某东抓获的情况。
5、被告人罗兴某的当庭供述,证明此次盗窃的事实。
6、被告人罗某东的当庭供述,证明此次盗窃的事实。
7、被告人罗某华的供述,证明2011年5月初,其与罗兴某、罗某东一起到盐田四村偷东西。大约下午4点多的时候,在盐田四村的一栋楼的4、5层的一所住户家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黑色的电脑包,包里还有一些毕业证书。
8、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基本情况。
9、监控录像光盘,证明罗兴某、罗某华案发当时在案发现场出现的情况。
10、深价鉴【2011】20695号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被盗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75元。
三、2011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罗某华、罗某东来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四村老塘32号实施盗窃,撬门入室后盗走被害人黄某宾的台式组装电脑的主机一台、显示器一部、读书郎牌学习机一台及几部旧手机。后二人在龙岗区横岗街道路边将电脑卖掉,得赃款人民币6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1年5月17日18时20分许,被害人黄某宾向深圳市公安局盐田派出所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情况。
2、被害人黄某宾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17日17时许,其老婆下班回家,发现家门被撬,家中被盗,丢失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一部读书郎学习机、四部旧手机和一张银行卡。
3、被告人罗某东的供述,证明其参与了此次盗窃。
4、被告人罗某华的供述,证明此次盗窃的事实。
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基本情况。
6、监控录像光盘,证明罗某东、罗某华案发当时在案发现场出现的情况。
四、2011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罗某华和罗某东来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四村坜背66号404房实施盗窃。二人撬门入屋后,在盗窃被害人刘某芝财物时,被邻居发现,二人立即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1年7月22日9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芝向深圳市公安局盐田派出所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情况。
2、被害人刘某芝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20日15时许,邻居电话告知其家中被盗,其赶回家后发现家门被撬。经清点,未丢失财物。邻居家16岁小孩称听到了撬门的声音,看到有人手拿一根撬棍在其家中电脑面前。邻居家小孩质问对方在干什么,那名男子就跑掉了。
3、被告人罗某东的当庭供述,证明其参与了此次盗窃。
4、被告人罗某华的供述,证明此次盗窃的事实。
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基本情况。
6、监控录像光盘,证明罗某东、罗某华案发当时在案发现场出现的情况。
五、2011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罗某东、罗兴某来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四村32 -1号201房,撬门入室后盗走被害人阳某寒康佳翻盖手机一部、人民币900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品。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1年7月1日14时30分许,被害人阳某寒向深圳市公安局盐田派出所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情况。
2、被害人阳某寒的陈述,证明2011年6月25日7时许,其起床后发现家中房门被撬,家中被盗。经清点发现,被盗一部康佳的灰色翻盖手机、一个黑色钱包、深黑色的女式背包、现金人民币900多元、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和社保卡。
3、被告人罗兴某的供述,证明此次盗窃的事实。
4、被告人罗某东的供述,证明此次盗窃的事实。
5、证人吴某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6月25日6时30分许,其在盐田坜背32号围墙旁边散步,看到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从其身边走过,后来另一名男子在坜背32号围墙里面的墙边喊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就走到围墙边,里面那个男子就递出来一个胶袋,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接过胶袋就走了。其辨认出被告人罗兴某就是当天在盐田坜背32号围墙附近见到的穿白色衣服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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