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47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平,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雷平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平、雷平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蕴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平、雷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1、2004年5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平伙同雷某彬(已判决)、邓某(另案处理)、雷某平(另案处理)去到福建省建宁县濉城镇XX路烟草公司批发部,用假中华烟进行调包,共骗取了被害人周某梅8条软包装中华香烟、13条硬包装中华香烟。
经福建省建宁县烟草专卖局鉴证,涉案的香烟属于假冒商标的商品;经福建省建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涉案的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0070元。
2、2011年3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雷某平、雷平某伙同雷某波(另案处理)去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被害人张某代经营的XX超市,由雷某波负责“看风”,雷某平、雷平某进入超市内假意购买烟酒,并趁超市店员不注意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假酒调包换取一瓶700ml装的轩尼诗XO洋酒。得手后,三人迅速离开。随后三人又去到大梅沙万科东海岸被害人朱某华经营的XX便利店,以同样手段换取一瓶1.5L装、两瓶700ml装轩尼诗XO洋酒和一条中华软盒香烟。
经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及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证证实,涉案的烟酒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证实,上述涉案烟酒共价值人民币8490元。
2011年10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梅沙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一旅店内将雷某平、雷平某、雷某波抓获,从雷某波的车内搜出用来作案的轩尼诗XO1.5L装一瓶、700ml装三瓶,轩尼诗百乐廷、理查各一瓶、金装、蓝装芙蓉王牌香烟各九条、五叶神牌香烟四条、中华牌香烟六条。经鉴定,上述烟酒均为仿伪产品。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收据,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证人雷某彬、林某琴、雷某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周某梅、张某代、朱某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雷某平、雷平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产品鉴定证明书、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等,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平、雷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某平、雷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平、雷平某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1、2004年5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平伙同雷某彬(已判决)、邓某(另案处理)、雷某平(另案处理)到福建省建宁县濉城镇XX路烟草公司批发部,用假中华烟进行调包,窃取了被害人周某梅8条软包装中华香烟、13条硬包装中华香烟。
经福建省建宁县烟草专卖局鉴证,用于调包的香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福建省建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70元。
2、2011年3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雷某平、雷平某伙同雷某波(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由雷某波负责“看风”,雷某平、雷平某进入被害人张某代经营的XX超市内假意购买烟酒,并趁超市店员不注意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假酒调包窃取了一瓶700ml装的轩尼诗XO洋酒。得手后,三人迅速离开。随后三人又去到大梅沙万科东海岸被害人朱某华经营的XX便利店,以同样手段窃取了一瓶1.5L装、两瓶700ml装轩尼诗XO洋酒和两条中华软盒香烟。
经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及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证,用于调包的烟酒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部分烟酒的价值共计人民币8490元。
2011年10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梅沙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一旅店内将雷某平、雷平某、雷某波抓获,从雷某波的车内搜出用来作案的轩尼诗XO酒1.5L装一瓶、700ml装三瓶,轩尼诗百乐廷、李察各一瓶,金装、蓝装芙蓉王牌香烟各九条、五叶神牌香烟四条、中华牌香烟六条。经鉴定,上述烟酒均为仿伪产品。
另查明,被告人雷某平的同伙雷某彬已向被害人周某梅退赔人民币10070元,并被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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