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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42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42号


被告人丘某锋,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3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某锋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玉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某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丘某锋于2008年1月在盐田区沙头角X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工作, 2010年3月起,丘某锋开始介绍客户买卖二手车,其从中赚取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介绍费。2010年5月,丘某锋开始沉迷于赌博,每次输钱的金额均在万元以上,最多时达人民币10万元,从而欠下巨额赌债。丘某锋在沉迷于赌博后便停止了二手车买卖生意。
1、2010年7月17日,丘某锋以倒卖二手车资金不足为由,向被害人郑某丰第一次借款人民币5000元,承诺于15天内归还,并给付人民币1000元的利息。同年8月初,丘某锋将人民币1000元的利息付给郑某丰,然后以倒卖二手车为由,续借人民币5000元的本金。
2010年8月4日,丘某锋以有两辆二手车买卖为由向郑某丰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且当场签写借条,约定每一万元支付1500元利息,并承诺于8月7日前归还。丘某锋利用这笔借款倒卖了一辆马自达6轿车,从中赚取了人民币5000多元。2010年8月7日,丘某锋将人民币8250元利息中的人民币3250元付给郑某丰,并再次续借人民币55000元,加上之前未归还的人民币5000元,以及此次利息中的人民币5000元,总共向被害人郑某丰借款人民币65000元,并签写借条,约定于同年8月9日归还借款,丘某锋同样口头承诺以本金的15%作为利息。签写新借条后,丘某锋将两人第一次签写的借条撕毁。因沉迷于赌博,丘某锋很快就把这人民币65000元输完了。
为了偿还赌债及筹集赌资,2010年9月期间,丘某锋虚构倒卖二手车生意急需资金的理由,以高利息作回报,先后分三次向郑某丰借款共人民币20万元,一次人民币10万元,两次人民币5万元,除一次人民币5万元借款未签写借条外,其余两次借款均签写了借条并口头承诺高利息。丘某锋取得借款后,偿还赌债并继续赌博,后因无力偿还负债,于2010年9月底停用手机并潜逃至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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