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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36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华,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华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蕴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3年3月至2000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华在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盐田区XX区15栋)担任会计工作。在工作期间,被告人黄某华利用协助公司会计主管徐某志工作的便利,将在工资系统上已登记为“离职”状态的员工更改为“在职”状态,并冒用离职员工的名义领取工资。经核算,被告人黄某华以上述方式冒领工资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54928元。
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某华前往广东省揭东县公安局龙尾派出所投案,并于同月25日将赃款全部退还给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华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但是辩称其系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至2000年1月,被告人黄某华在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在工作期间,被告人黄某华利用协助会计主管徐某志工作的便利,掌握了徐某志登录财务系统的密码。黄某华利用取得的密码,使用徐某志的权限,在财务系统内将公司离职人员状态更改为“在职”,将离职人员的工资账户更改为其掌握的银行账户。在上述修改完成后,黄某华利用自身的权限,在财务系统内输入修改人员的工资数额。公司发放工资时,那些虚假在职人员的工资就会自动转入黄某华控制的银行账户内,被黄某华非法占有。经核算,被告人黄某华以上述方式冒领工资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54928元。
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某华前往广东省揭东县公安局龙尾派出所投案,并于同月25日将赃款全部退还给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0年4月5日,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证明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5日委托徐某志办理黄某华涉嫌职务侵占的相关报案事宜。
3、工商登记资料,证明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
4、被告人黄某华的职位申请表、个人简历及证明,证明黄某华为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会计文员,从事员工工资计算及将员工银行账号输入工资系统。
5、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人员被冒领工资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黄某华非法占有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财产的具体金额。
6、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被冒领工资的账户交易情况,该交易情况与被害单位提供的被非法占有的工资具体数额及相关明细相互吻合。
7、收据,证明被害单位已收到黄某华退回的赃款人民币54928元,并希望司法机关对黄某华从轻处理。
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华于2011年10月21日前往揭东县公安局龙尾派出所投案自首。
9、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黄某华的个人身份情况。
10、被害单位委托人徐某志的陈述,证明在2000年3月31日,一个同事称有些工人离职了,但还在继续发工资。当时其让黄某华在4月3日前将相关的检查结果回复公司。但是到了4月3日,黄某华称要离职,其就让副总管黄某芳协助黄某华去整理相关的资料,后来黄某华就不见了。经过核查,发现黄某华把辞职工人的身份证号码及账号改掉,同时利用徐某志的私人密码自动将公司的资金转入相关的银行账号。
11、证人黄某芳的证言,证明其是1999年6月份到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工作,当时黄某华与其都是公司会计部工作,黄某华负责做公司离职工资。2000年某天黄某华突然离开,可能是工作上出现了问题。
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位置和现场情况。
13、被告人黄某华的供述,证明其原为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会计部工作人员,负责计算工人的工资、将工资数额录入电脑财务系统和办理新工人的工资卡。徐某志是会计主管,有权修改财务系统内工人的离、在职状态和发放工资的账户。徐某志担任会计主管后,其利用徐某志让其帮忙处理业务的机会,掌握了徐某志的登录财务系统的密码。于是其利用取得的密码,使用徐某志的权限,在财务系统内将公司离职人员状态更改为“在职”,将离职人员的工资账户更改为其掌握的银行账户。在上述修改完成后,其利用自身的权限,在财务系统内输入修改人员的工资数额。公司发放工资时,那些虚假在职人员的工资就会自动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被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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