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98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杰,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滨,北京市金xx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达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1月15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杨某明、杨某和牟某雁四人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元墩头东街“好x来”店门口吃夜宵,因熊某(因本案已判刑)在旁边放鞭炮一事发生争吵,熊某即打电话给张某(因本案已判刑),叫张某过来帮手。张某到场后又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张某杰和吴某刚(已死亡)、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张某拿起桌子上的一瓶汽水砸向杨某的头部,这时张某杰、高某、吴某刚等人突然持刀冲过来,并递给了张某一把刀。四人持刀追砍张某、杨某明、杨某和牟某雁四人,致张某背部、双手受伤,左手拇指被砍断,杨某明、杨某、牟某雁三人身体也多处受伤。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杰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杰认罪,但辩称:(1)案发当时其与熊某就在现场,并非被人纠集。(2)其没有砍到被害人。(3)其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某杰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张某杰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微。(2)被告人张某杰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张某杰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杰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杰与熊某(因本案已判刑)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元墩头东街“好x来”店门口吃夜宵。被害人张某、杨某明、杨某和牟某雁等四人在该处吃宵夜时,因熊某在旁边放鞭炮与熊某发生争吵,熊某即打电话给张某(因本案已判刑),叫张某过来帮忙。张某来到现场后又打电话叫来高某(另案处理)和吴某刚(已死亡)。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张某拿起桌子上的一个汽水瓶砸向杨某的头部。随后,熊某、张某、高某、张某杰、吴某刚等人持刀与张某、杨某明、杨某和牟某雁等人打斗,致张某背部、双手受伤,左手拇指被砍断,杨某明、杨某、牟某雁三人身体也多处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构成九级;杨某明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杨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杰主动到沙头角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杰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张某对张某杰表示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报、立案的经过。
2、到案说明,证明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杰主动到沙头角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情况。
3、谅解书及收条,证明2011年11月7日,被害人张某收到被告人张某杰人民币5000元的赔偿款,并对张某杰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张某杰。
4、(2006)深盐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1)本案的基本案件情况;(2)被害人张某的伤残等级构成九级;(3)同案犯熊某、张某均因本案于2006年9月1日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5、(2004)深盐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1月7日刑满释放。
6、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杰的基本身份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06年1月15日23时许,其与杨某、杨某明、牟某雁在盐田区山泉小区的烧烤档吃烧烤时,与一名陌生男子因燃放鞭炮一事发生争吵。随后对方打电话叫来一名胖子。胖子用玻璃汽水瓶朝杨某头上砸,随后在其背后冲出几个人用砍刀砍其,其左手拇指被砍断,掉在现场。
2、被害人杨某明、杨某、牟某雁的陈述,证明的案发经过与张某所陈述的基本一致。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熊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6年1月份的一天,其在沙头角36小区的一个路边烧烤摊吃烧烤时,因燃放鞭炮与旁边四名男子发生口角。于是其打电话叫张某过来帮忙。过了几分钟,张某就带着吴某刚、高某和张某杰过来,五人一起将对方四名男子打伤。当时,张某拿了一把长约50公分的西瓜刀,其用桌子打了对方一名男子的腿两下。其辨认出高某、张某、张某杰就是和其在盐田区沙头角元墩头村一起砍人的男子。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