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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97号(2)
8、证人简某胜的证言,证明其与陈某廷于1995年8月7日在福田区沙头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的,2005年6月23日离婚。陈某廷的父母都在台山,她还有另外三个兄弟。
(三)被害单位委托人叶某良的陈述,证明中国银行信用卡持卡人陈某廷于2007年10月19日申办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40000元。2007年10月26日开始消费,2008年12月20日开始带利息拖欠,至2011年2月3日,持卡人信用卡共欠款人民币70994.75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3447.18元,利息人民币27547.57元。自该持卡人逾期透支以来,中国银行多次进行电话短信、语音、信函账单催收,但持卡人逃避银行催收,至今仍未还清款项。
(四)鉴定结论
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深康鉴定所[2011]第1088号辨认和控制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陈某(陈某廷)2007年10月19日至今的精神状况正常,即无精神病;被鉴定人陈某(陈某廷)在2007年10月19日以来实施“涉嫌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
(五)被告人陈某廷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陈某廷辩称其不用信用卡的意见,经查,银行卡申请表和相关申请资料,以及催款人的证言能够充分证明陈某廷是中国银行信用卡的持有人,而且陈某廷还向催款人承认拖欠信用卡的透支款项。关于被告人陈某廷自称所谓“陈某”和“仙人”的意见,经查,陈某廷的户籍资料、陈某廷原籍所在地的村长和其前夫的证言均证明本案被告人是陈某廷。而精神病鉴定结论亦证明被告人陈某廷没有精神病,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综上,被告人陈某廷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五月十日起至二○一三年五月九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段 晖
人民陪审员 李明明
人民陪审员 吴 洪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怡(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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