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发,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发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蕴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8月17日20时许,被害人龚某露驾驶粤B634xx本田思迪牌小汽车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乐群小学公交站台拉客,被告人钟某发伙同成某(已判刑)及一名外号“四川仔”的男子(另案处理)以去深圳市龙岗区为由坐上龚某露的小车。当车行至盐田坳隧道时,坐在副驾驶位的“四川仔”突然用水果刀抵住龚某露的腰部,逼迫其停车,成某用手从后部勒住龚某露的颈部,钟某发则用胶带对龚某露进行封口并捆绑双手、双脚,钟某发等三人将龚某露抬到小车后排座位上,又用胶带蒙住龚某露的双眼,将龚某露拉下车并用胶带捆绑在路边小树上,随后三人驾车逃离。
被害人龚某露被抢本田思迪HG71型小轿车一辆、诺基亚3110C型手机一部及摩托罗拉C168型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338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人成某、赖某肃、洪某婷的证言、被害人龚某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钟某发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文书、痕迹鉴定文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发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发表示认罪,但辩称其仅参与了开车,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封口、捆绑等。
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17日20时许,被害人龚某露驾驶粤B634W5本田思迪牌小汽车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乐群小学公交站台拉客。被告人钟某发伙同成某(已判刑)及一名外号“四川仔”的男子(另案处理)以去深圳市龙岗区为由坐上龚某露的小车。当车行至盐田坳隧道时,坐在副驾驶位的“四川仔”突然用水果刀抵住龚某露的腰部,逼迫其将车往山路开,龚某露被迫往山上开了一段路后被叫停。此时,坐在后排的成某用手从后面勒住龚某露的颈部,钟某发则用胶带对龚某露封口并绑住龚某露的双手、双脚。然后钟某发、成某、“四川仔”将龚某露抬到小车后排座位上,用胶带蒙住龚某露的双眼。之后,钟某发驾驶抢劫车辆继续往山上行驶,三人在途中将龚某露拉下车并用胶带捆绑在路边小树上,随后驾车逃离。
被害人龚某露被抢本田思迪HG71型小轿车一辆、诺基亚3110C型手机一部及摩托罗拉C168型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涉案本田思迪HG71型轿车价值人民币73000元;诺基亚3110C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20元;摩托罗拉C16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0元,上述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338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龚某露报案以及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立案的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钟某发被抓获的情况。
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钟某发的基本身份情况。
4、刑事判决书,证明钟某发的同案犯成某因本案于2011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赖某肃的证言,证明其认识钟某发及成某,钟某发常与成某等人一起带着刀具和胶纸去抢非法营运车。听说钟某发、成某及成某的朋友自2010年8月份至今在盐田抢过两次车,都成功了。
2、证人洪某婷的证言,证明其认识成某,成某的外号叫“广东仔”。2010年8月中旬,其与男朋友赖某肃及钟某发一起吃饭时,钟某发说前几天和“广东仔”等人一起在盐田抢了一部车,抢到后钟某发开到陆丰市卖了人民币10000元,他们每人分了几千块。
3、证人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17日20时许,其与另外两名同伙在盐田乐群小学附近拦了一辆车去横岗,行至盐田坳隧道时,一同伙拿水果刀顶着司机的腰,其勒着司机的脖子,另一同伙用胶带把司机的嘴封住、手脚绑住,并把司机放在后排座后将其绑在树上,一同伙把车开走并卖掉。
三、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龚某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8月17日20时许,其驾驶一辆小车经盐田乐群小学站台时,有三名男子拦车,其就载该三人往横岗安良方向驶去。行至盐田坳隧道时,坐副驾驶位的男子拿水果刀顶着其腰,坐在其后面的男子用手勒着其脖子并威胁其不要乱动不要喊,接着右后座的男子用胶带把其嘴封住,又把其手脚绑住,其中一名男子将其眼睛蒙上。后对方把车继续往山上开,将其绑在路边的树上后,就把车开走了。其被抢灰色本田思迪小轿车1辆、钱包1个、手机2部(型号分别系诺基亚3110c、摩托罗拉C168)及驾驶证等财物。其辨认出被告人钟某发就是抢劫其的男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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