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军,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迪,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胜,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吉,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军、罗某迪、吴某胜、罗某吉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彬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军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罗某迪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吴某胜、罗某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1、2011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罗某军伙同“黑人”、“老鼠”(均另案处理)三人开车来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恩上路心x网吧。罗某军、“黑人”进入网吧,发现被害人姚某笛正在68号机位上网,桌面上摆放一台诺基亚手机。16时40分,“黑人”坐到姚某笛右边的座位上,罗某军则从左边轻拍其肩膀,问左边座位是否有人坐,在引开被害人注意的同时,“黑人”从右边趁机窃走被害人手机,两人得手后迅速离开。姚某笛发现手机不见后,马上起身追赶,并向网吧工作人员报告。在多名群众向“黑人”围过去时,“黑人”将所盗手机丢弃一旁,并从身上抽出菜刀挥砍,随后逃跑。被告人罗某军此时也借机逃跑。被盗手机后被姚某笛拾回。
2、2011年5月4日,被告人罗某军、罗某迪、吴某胜、罗某吉驾车来到深圳,入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星x轩宾馆611房。由罗某吉负责开车,罗某军、罗某迪、吴某胜三人则每人携带一把菜刀伺机作案。次日下午,四人开车来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园林路新x网吧。17时40分许,罗某军、罗某迪、吴某胜三人进入网吧后,发现被害人陈某盛正在28号机位上网,桌面上摆放一台苹果二代手机。罗某军负责望风,吴某胜将准备好的五枚硬币丢在被害人身边,并告知被害人钱丢了,以引开注意力,罗某迪趁机窃走被害人手机,罗某迪正将手机装入口袋时被陈某盛发现。罗某军、罗某迪、吴某胜三人便向网吧门口逃跑。被害人陈某盛追上罗某迪后拿回了被盗手机,此时因被害人不让罗某迪离开。罗某迪便抽出身上的菜刀指向被害人陈某盛的脖子进行威胁,随后三人趁机逃跑。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军、罗某迪、吴某胜、罗某吉无视国家法律,犯盗窃罪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军系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军承认犯盗窃罪,不承认犯抢劫罪,其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单事实中,其负责丢硬币,“黑人”盗窃手机,“老鼠”开车,其不知道“黑人”是如何离开网吧的。指控的第二单事实中,其提议偷手机,并进行分工。盗窃时一般是由吴某胜负责丢硬币,罗某迪负责偷手机,其负责望风,罗某吉负责开车。车上的三把菜刀是其提议买的,三人每人一把,为了防车匪、路霸。其在盗窃时没有带刀。罗某吉知道其几人是去盗窃手机。
其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的二单事实中,被告人罗某军均不知道同案犯在抗拒抓捕时使用了暴力,因此其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2)被告人罗某军有疾病,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迪认罪,对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1、本案系抢劫未遂;2、被告人罗某迪系从犯;3、被告人罗某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胜对事实基本无异议,但不承认犯抢劫罪,其辩称罗某军纠集其参与盗窃,并进行分工。盗窃时一般是罗某军负责望风,罗某迪偷手机,其负责丢硬币。罗某军准备了三把菜刀,放在车的后座上,目的是为了防车匪、路霸。其盗窃时没有拿菜刀,但随身携带了一把黑色腰刀。其与罗某军、罗某迪商议盗窃时,罗某吉均在场,知道其几人是去偷手机。
被告人罗某吉对事实基本无异议,承认犯盗窃罪,其辩称给罗某军等人开了十几天的车,每天均与三人在一起,但并不知道三人是去盗窃,也不知道平时花销的来源以及车上有三把菜刀。罗某军每天给其100元的报酬。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人实施了以下抢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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