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82号(3)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姚某笛的陈述,证明2011年3月16日16时40分,其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恩上路心x网吧上网,忽然其感到左边肩膀被一男子拍了一下,该名男子接着问:“你左边的这台机有没有人坐?”其回答说:“没有。”然后其就盯了该名男子一会儿,该名男子把左边这台机器的凳子拉了出来,又推了回去,然后该名男子转身就走了。等其转过头来的时候,发现事先放在桌子上的诺基亚E5手机不见了。其马上找网管员看监控录像。此时,其看见门口有另外一名男子拿着手机的神情十分怪异,其就怀疑该名男子,于是就与两个网管员跟了出去,然后发现其手机在地上响起铃音,于是把手机捡了回来。此时一名网管员冲上去抓住了那名男子的左胳膊,那名男子从右侧的裤子拔出了一把菜刀,向抓他的网管员挥了几下,网管员就放开了。那名男子转身就跑,其和两个网管员一直追,追到沙头角宾馆处那名男子就不见了。
2、被害人陈某盛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5日16时40分许,其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园林路新x网吧上网,坐在优雅区28号机。17时55分左右,有一男子对其说“你掉钱了”,其低头看到地上有5个1元硬币,感觉那不是自己的钱,其回头发现放在桌子上的“苹果2代”8G手机不见了。其回头看见另一名男子正将其手机放进裤袋,其追上去要该男子返还手机,此时那两个男子走到一起,拿手机的男子在靠吧台的地方把手机还给其。那两个男子准备离开之际,其追上去不让他们要走,说要报警。在追到离网吧前门不到2米处,拿手机的男子从腰间拿出一把菜刀,威胁其。其看到那名男子拿出刀来后不敢反抗,那两人就一起离开网吧走了。其辨认出罗某迪就是拿走其手机,并用刀威胁其的男子。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罗某军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和同伙采用“拍肩膀”和“丢硬币”的方式在网吧里面偷手机,每次出去偷手机都带菜刀,如被发现则用菜刀威胁,以便逃脱。(2)2011年3月16号左右,其和“黑人”、“老鼠”三人去了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的一个网吧。其和“黑人”配合偷了一台手机,手机是“黑人”偷的,其负责引开事主的注意。后被事主发现追他们,事主还有网吧工作人员拉住“黑人”不让走。“黑人”拿出刀吓唬对方,对方几个人继续追,其与“黑人”就分头跑掉了。(3)2011年5月5日下午5点多,其与罗某迪、吴某胜和罗某吉共四人一起来到盐田区沙头角的一个网吧。罗某吉在车里等,其与罗某迪、吴某胜上了二楼的网吧。吴某胜负责丢硬币吸引事主的注意,罗某迪趁机偷走手机,其在一边望风。当罗某迪得手后走到网吧门口时,事主发现并追了上去,罗某迪就把手机还给事主,但事主要抓罗某迪,罗某迪就拿出菜刀吓唬他,最后事主才让罗某迪走了。其当时没有被发现。
2、被告人罗某迪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每次作案都是罗某军安排的,由他带路到网吧,罗某军是头。作案一般是由吴某胜丢硬币,其偷手机,罗某军望风,罗某吉负责开车。罗某吉知道他们是去网吧偷手机。每次作案其和罗某军、吴某胜都各带一把菜刀别在裤腰上以备事主发现后,用来威胁恐吓以便离开。偷来的手机由罗某军拿到华强北去卖,得钱后在扣除吃饭住宿的花销后就平分。从开始作案至今他们一共偷了大约35部手机,3月份其分到600多元,5月份其分了5000多元,都花光了。(2)2011年5月4日,其和罗某军、吴某胜和罗某吉开一辆租的黑色帕萨特小车从广西来到深圳。5月5日下午来到沙头角离隧道口不远处的一个网吧,其和罗某军、吴某胜上了网吧,罗某军负责望风,吴某胜丢硬币引开一名上网男子的注意,其把手机偷走。在刚走到网吧收银台前面,上网男子追上去要其把手机还给他,其知道被发现了,并且边上还有网吧的工作人员,其就将手机还给该男子。其转身走了几米,该男子不让其离开还叫人过来,于是其就抽出菜刀对着他,叫他别过来,事主可能害怕就没追。最后其和罗某军、吴某胜就跑了,坐车回到布吉。
3、被告人吴某胜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在2011年3月底来到深圳,就和罗某军、罗某迪、罗某吉在一起。罗某军是头,每天都会带着其几人去深圳各处的网吧偷手机。罗某军教其去丢硬币和拍事主肩膀,罗某迪偷事主手机,罗某吉负责开车。为了吓唬事主,不让事主在发现后声张和追赶,罗某军事先准备了菜刀,放在车上,刀是AAA牌肉片刀,黑色胶把,红色纸壳包装,刀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其曾经拿出刀吓唬过事主,其也看到过罗某军、罗某吉拿刀吓唬过事主。(2)2011年5月初,其和罗某军、罗某吉、罗某迪四人由广西鹿寨县开了一步黑色的大众车来到深圳,住在深圳市布吉星x轩酒店611房。住进酒店后的第二天,他们就开始去网吧偷手机了。其随身携带的小腰刀也是为了在偷手机被发现时,用来吓唬事主以便脱身用的。
4、被告人罗某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每次偷手机都是罗某军带路到网吧,罗某军说停就停,然后其在车上等,罗某军、罗某迪、吴某胜三人下车去偷手机。罗某军让其负责开车,每月给其三千元,不满一个月每天按一百元计算。每次偷手机时,罗某军、罗某迪和吴某胜都会带上一把菜刀放在裤腰里面,用衣服盖住。平时刀就放在车上。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