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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田,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梁彬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雷某田对在深圳市盐田保税区展x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刘某玉等多名被害人采取强拿硬要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雷某田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就业一条街遇到被害人刘某玉,以刘某玉背后说其坏话为由,强拿硬要刘某玉人民币300元。
2、2010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雷某田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香x网吧遇到被害人练某生,以解决二人之前吵架一事为由,强拿硬要练永生人民币600元。
3、2011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雷某田打电话给被害人高某月,向其索要人民币200元。高某月迫于无奈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理x百货商场附近给了雷某田人民币100元。
4、2011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理x商场附近,被告人雷某田伙同于某坤(另案处理)等人以没钱吃饭为由强拿硬要被害人史某刚人民币150元。
5、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雷某田前后三次以各种名目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100元、150元和200元,共计人民币450元。
6、2011年7月30日凌晨,雷某田、于某坤(另案处理)等人在沙头角工人生活二区门口用拳头和砖头对刘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雷某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资料,证人陈某和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玉、练某生、高某月、史某刚和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雷某田的供述和辩解,公(盐)鉴(法临)字【2011】0638号伤情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田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雷某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九月五日起至二○一三年一月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黄玉财
人民陪审员 董志越
人民陪审员 谢 冰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诗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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