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69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创,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军,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群,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创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告人杨某军、杨某、王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蕴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创、杨某军、杨某及其各自辩护人、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1、2009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创伙同“战斗”、“阿正”(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以出售旧货为借口将被害人黄某喜带至深圳市盐田区深圳市外国语学校后山的水库边。随后,李某创声称“斜眼”因拖欠其赌债人民币16000元未还,且将家中物品卖给了黄某喜,要被害人黄某喜代替“斜眼”偿还赌债中的人民币8000元,否则将黄某喜打断手脚丢进水库。被害人黄某喜见此,被迫打电话给妻子李某芹,并约定在盐田区南苑路6号福建xx云吞王餐厅交付钱财。随后李某芹将筹得的人民币5000元带至上述地点交给李某创。
2、2011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创向被告人杨某军、殷某(另案处理)提议协助其劫取他人摆放在店门口的抓烟机,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被告人杨某军、殷某表示同意。5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军、杨某、王某及“胖子”(另案处理)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三村万家乐超市与殷某等人汇合。随后,殷某带着杨某军、杨某、王某、“胖子”等人分乘两辆汽车到盐田区北山道明珠苑“明珠便利店”用铁钳等工具强行搬走了摆放在该便利店门前的两台抓烟机并利用三轮车将上述抓烟机运往盐田四村金鹏车场。在金鹏车场内,“胖子”用工具将抓烟机撬开,取出机内“白沙”、“好日子”等各种品牌的香烟共63包并交给王某。此时盐田派出所民警赶至当场抓获杨某、王某,并缴获香烟63包及抓烟机两台。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创、杨某军、杨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对李某创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创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的抢劫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军系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创表示认罪,对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其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某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抢劫及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2)抢劫罪属于犯罪未遂;(3)被告人李某创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军承认犯盗窃罪,不承认犯抢劫罪,其辩称李某创让其帮忙弄一台抓烟机,但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其没有拿到李某创给其的工具。其叫了一辆三轮车,“胖子”用钳子剪断了铁链,其帮忙搬了抓烟机。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杨某军不构成抢劫罪;2、被告人杨某军所起所用相对较小,系从犯;3、本案系犯罪未遂;4、被告人杨某军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承认犯罪,但不承认犯抢劫罪,其辩称并没有强行搬走抓烟机,只是帮忙抬了一下抓烟机。其知道抓烟机是店老板的,且其几人未经过老板同意,就将抓烟机搬走。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杨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2、被告人杨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王某认罪,对事实基本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人实施了如下犯罪行为:
一、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09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创伙同“战斗”、“阿正”(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谎称有旧货出售将被害人黄某喜骗至深圳市盐田区深圳市外国语学校后山的水库边。随后,李某创声称“斜眼”欠其人民币16000元一直未还,由于“斜眼”将家中物品卖给了黄某喜,导致债务无法偿还,因此要求被害人黄某喜代替“斜眼”偿还赌债中的人民币5000元,否则将黄某喜打断手脚丢进水库。被害人黄某喜被迫给妻子李某芹打电话,要其妻子凑钱,并约定在盐田区南苑路6号福建xx云吞王餐厅交付钱财。之后,李某芹将筹得的人民币5000元带至上述地点交给李某创。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