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69号(3)
3、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3日晚上21时许,其站在自己的明珠苑便利店门口,突然有7个男子走进其店里,其中有人拿着扳手、断线钳、老虎钳。一名男子很凶地问其儿子蒋某小店里有什么工具,蒋某就告诉其只有剪刀,并把剪刀递给那名男子。其就问“你们要干什么?”这时,一名高个子就说要把抓烟机抬走,这里不让放,并不让其打电话给张某升。然后这伙人把抓烟机的电线剪断,把固定的膨胀螺丝拧掉,并把两台抓烟机抬到门口的一辆三轮车上,随后就走了。其跟踪到盐田四村就报警,警察抓到两名男子,其余的跑掉了。对方在拆机器时,没有用工具威胁,但是对方人多而且说话很凶,其害怕被伤害,所以不敢阻止。其辨认出是杨某军、王某、杨某、殷某是实施抢劫的男子,其中杨某是不让其打电话的男子。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某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1)“斜眼”之前赌博向其借了10000元,后来“斜眼”没有还钱就走了。因为“斜眼”走之前,将他店里的物品卖给了黄某喜。于是,其在2009年8月份左右,让黄某喜代“斜眼”还10000元给其,但黄某喜不同意。后来,其租了一台蓝牌车,并叫了“战斗”和“阿正”到黄某喜的废品店,将黄某喜带至四村一天桥附近。在那里,其打了黄某喜两个耳光,“战斗”拿水泼了黄某喜,其便叫黄某喜还人民币5000元,黄某喜遂打电话让其老婆筹钱。之后,黄某喜的老婆拿了钱给其。(2)在2011年四月底的一天,其与勇儿、杨某军、杨某在盐田沙岗圩宏业酒店旁边的一个地方见面。其问勇儿有没有抓烟机卖,勇儿说没有,但如果给他100元可以帮其搞一台,其称如果能搞到给200元一台也可以,其知道勇儿称的搞一台就是抢一台的意思,因为勇儿与杨某军等人之前抢过别人的抓烟机。过了几天,勇儿告诉其要一把钳子剪抓烟机,其就拿了一把铁钳在三村路口交给杨某军。之后,勇儿、杨某军、杨某去抢了明珠苑一家便利店的抓烟机。后来勇儿打电话称出事了,让其给600元,其就给了勇儿600元。其辨认出被告人杨某军、殷某是称帮其抢抓烟机的男子。
2、被告人杨某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2日中午,李某创对其说想让其去搞一台抓烟机卖给他,其表示同意。5月3日下午6时许,殷某对其说,李某创拿来了铁钳,让其去取一下。晚上8时许,殷某叫其、杨某、王某等约6、7人到北山道的一个小店搬抓烟机。其几人到了后,“胖子”跟老板说要把店门口的抓烟机搬走。之后,其几人就动手拆抓烟机,“胖子”用剪钳将栓抓烟机的铁链剪断,另外有人用扳手把固定抓烟机的螺丝去掉,然后将两台机器搬走。其几人将抓烟机运到金鹏停车场后,“胖子”将抓烟机里面的烟取出来,交给王某保管。之后,警察来了,其就跑了。其辨认出被告人李某创是让其搞抓烟机,并提供铁钳、扳手等工具的男子。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3日下午,李某创打电话叫其和杨某军、殷某等人汇合,把明珠苑便利店摆放的抓烟机搬走。6时许,其与殷某、杨某军正在上网时,殷某让杨某军下楼拿到李某创送来的扳手、铁钳。8时许,其与杨某军、殷某、王某、“胖子”、还有2名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坐车到了明珠苑的便利店。之后,杨某军指挥“胖子”用钳子剪断抓烟机的铁链,另外一个瘦一点的男子拆固定用的螺丝,王某与其负责清理杂物。当时店老板在那里,但没有说什么,也没有动手阻拦。抓烟机拆下来后,大家一起把抓烟机搬上一辆三轮车,并将抓烟机拉到金鹏车场。之后,有人撬开抓烟机,将里面的烟拿出来。其辨认出被告人李某创是提供工具的男子,被告人杨某军、被告人王某、殷某是参与实施强行拆除抓烟机并搬走的人。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3日晚7时许,李某创打电话给殷某,叫其几人去明珠苑便利店搬抓烟机。当时殷某让杨某军叫杨某、“胖子”与其一同前往,但殷某自己没有去。去到便利店后,“胖子”跟店老板说要搬抓烟机,随后就让其将抓烟机上面的杂物清理掉,“胖子”用钳子将铁链剪断,随后其余人就动手搬抓烟机。其辨认出被告人杨某军、被告人杨某是参与搬抓烟机的人。
(五)深价鉴[2011]20427号、2055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被抢香烟总价值人民币568元,被抢二台抓烟机分别价值人民币1440元、1840元。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在案的证据,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杨某军、杨某及各自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创在侦查阶段及在庭审中均承认其让殷某、杨某军等人搞抓烟机就是让他们去抢的意思,且其还给杨某军送去了铁钳、扳手等作案工具。被害人蒋某及证人蒋某均证实案发当时去其店里抢抓烟机的有6、7个人,其中有人很凶地说要将抓烟机搬走,之后其他人就使用工具强行将抓烟机拆掉并搬走。二人由于害怕,不敢阻拦他们。被告人杨某军、杨某、王某亦承认案发时,“胖子”告诉便利店的老板要搬走抓烟机,之后几人使用扳手、铁钳将抓烟机强行拆走。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杨某军、杨某等人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并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军、杨某及其各自辩护人关于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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