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68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华(绰号“阿华”),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锐(绰号“阿狗”),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左某某,北京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北京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泉(绰号“妹仔”),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新,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发,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华、张某锐、邓某泉、徐某新、廖某发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达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谢某云、被告人彭某华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锐及其辩护人刘某、被告人邓某泉、徐某新、廖某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6月初,被告人彭某华、张某锐、邓某泉、徐某新、廖某发密谋抢劫被害人谢某云(张某锐嫂子)。由张某锐负责提供谢某云进出中英街的时间和路线,邓某泉、徐某新则准备了作案用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E8Z××的二手夏利牌小车和两把水果刀。张某锐带着邓某泉、彭某华、徐某新、廖某发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中英街附近多次踩点。2011年6月18日下午,邓某泉开车载乘彭某华、徐某新、张某锐从坪山新区到沙头角东和公园附近,张某锐、彭某华二人先下车躲在一旁等谢某云出现,邓某泉、徐某新在东和公园附近接上从布吉坐车到沙头角的廖某发,然后由廖某发负责开车到天富花园附近守候。看到谢某云从天富花园下来,廖某发在车上等着,邓某泉和徐某新即随下车,将谢某云强行推上车,然后驶往沙头角到罗湖盘山公路。在车上徐某新拿出水果刀对谢某云进行恐吓叫其不要出声,然后徐某新和邓某泉一起动手抢走谢某云身上用胶纸捆绑在腰部的50万港币以及谢某云挎包内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和现金人民币1000元。车行至盘山公路两条隧道之间的路边时,邓某泉、徐某新二人让谢某云下车,随后三人驾车逃离。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华、张某锐、邓某泉、徐某新、廖某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其五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发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泉、徐某新主动退回自己所得的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五被告人予以谅解,可酌情对五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华认罪,对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彭某华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被害人已对各被告人表示谅解;3、被告人彭某华的作用小于被告人张某锐。
被告人张某锐认罪,对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张某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张某锐在犯罪中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主观恶性较小;3、被害人已对张某锐表示谅解。
被告人邓某泉认罪,对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新认罪,对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廖某发认罪,对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锐与被告人彭某华密谋抢劫谢某云(张某锐嫂子),张某锐负责提供谢某云进出中英街的时间、路线并指认谢某云,彭某华负责找人实施抢劫。之后,彭某华联系被告人邓某泉,让邓某泉找两人一起抢劫。邓某泉找到被告人徐某新、廖某发,并准备了作案用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E8Z××的二手夏利牌小车和两把水果刀。彭某华、张某锐、邓某泉、徐某新、廖某发等人还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中英街附近多次踩点。2011年6月18日下午,邓某泉开车与彭某华、张某锐、徐某新到沙头角东和公园附近等候谢某云出现。等到谢某云出现后,张某锐向彭某华、邓某泉、徐某新指认谢某云,之后彭某华、张某锐下车躲在一旁等候。邓某泉、徐某新则与廖某发会合,由廖某发开车跟随谢某云到天富花园附近守候。当谢某云从天富花园下来时,邓某泉和徐某新随即下车将谢某云强行推上车,然后驶往沙头角去罗湖方向的盘山公路。在车上徐某新拿出水果刀对谢某云进行恐吓,并和邓某泉一起动手抢走用胶纸捆绑在谢某云腰部的港币50万、谢某云挎包内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和现金人民币1000元。车辆行驶进入盘山公路不久,邓某泉、徐某新二人即在路边停车,让谢某云下车,随后三人驾车逃离。事后,五被告人将抢得的港币50万元进行分赃,并约定将分剩的港币交给徐某新,用来支付之前买车、加油、路费、吃饭等费用。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