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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68号(2)
经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涉案被抢诺基亚X6(8G)手机价值人民币1103元。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泉、徐某新在归案后,主动退出赃款港币125220元、人民币5200元及用赃款购买的财物。
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廖某发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沙头角派出所投案,并主动退出港币5000元、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报、立案的经过。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彭某华、张某锐、邓某泉、徐某新被抓获归案的经过。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廖某发于2011年6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况。
4、情况说明,证明侦查人员未查找到作案工具水果刀。
5、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1)侦查机关扣押了邓某泉主动退还的赃款港币58000元、人民币3500元及用赃款购买的夏利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粤BE8Z××);徐某新主动退还的赃款港币67220元、人民币1700元以及用赃款购买的诺基亚C5手机一部、电脑主机、显示器各一台;廖某发主动退还的赃款港币5000元、人民币800元。(2)侦查机关将扣押的赃款港币130220元、人民币6000元及用赃款购买的电脑主机、显示器各一台发还给被害人谢某云的情况。
6、五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彭某华、张某锐、邓某泉、徐某新、廖某发的基本身份情况。
7、汇率资料,证明案发当天,港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为1:0.8294。
8、被害人谢某云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张某锐、彭某华是其亲戚,张某锐是其丈夫的亲弟弟,彭某华是其表亲。二被告人因借了高利贷,一时糊涂,才对其抢劫。其愿意对五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五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谢某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6月18日18时许,其到沙头角天富花园24楼拿了港币50万元的现金,并将现金捆在腰上,准备带进中英街。其刚走到天富花园楼下时,有两个男人突然抱住其,将其拖进旁边一辆车上。之后,用刀抵住其脖子,用手捂住其嘴巴和眼睛,控制住了其的手脚,并对其说:“你要钱还是要命,如果要命就不要出声,我们只是求财,很快就会放你下车了”。其感觉车是在梧桐山盘山公路上行驶。对方将其捆在腰部的港币50万元、包中的人民币1200元和诺基亚X6型手机抢走。之后,对方在距离梧桐山两个隧道之前大约30米处路段将其放下车。当时车上加司机一共有三个人。其辨认出被告人邓某泉、徐某新是抢劫其的人,被告人廖某发是负责开车的司机。
(三)证人余某莲的证言,证明被害人谢某云在2011年6月18日18时38分用号码为1368262xxxx的手机给其打电话,说她被人打劫,被抢了港币50万元、人民币1000多元和一部手机。案发当天谢某云带港币50万准备进入中英街购买货物,怕海关查出来所以绑在身上,钱是李先生的,姓名不详,李先生住在沙头角天富花园24H。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彭某华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前十天左右,张某锐给其打电话称张某锐的嫂子谢某云在中英街给别人带钱,可以选择在她带钱的时候,进行抢劫。其考虑了一段时间就打电话给邓某泉,告诉邓抢劫的计划,并让邓帮忙找人来干。案发当天,张某锐给其打电话说谢某云今天会带很多钱,让其去抢。其就联系邓某泉。之后,邓某泉开车带着徐某新接上其与张某锐,一起来到沙头角公园路的小公园,等谢某云出现后,张某锐就向其几人指认谢某云。之后,其与张某锐就下车,邓某泉又叫来了廖某发。大约十分钟后,谢某云从楼上下来,邓某泉与徐某新就将谢某云拉上车。其几人一共抢了港币50万元。其事后分得港币12.5万元、张某锐分得港币9.5万元。其辨认出被告人张某锐、邓某泉、徐某新、廖某发是与其一起抢劫的人。
2、被告人张某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明其知道嫂子谢某云经常帮人带钱进出中英街,几十万港币都是绑在身上,因为这些钱都是非法进出中英街的,所以即使抢了可能也不敢报警。2011年5月中旬,其打电话给其表哥彭某华,商量一起抢其嫂子。约一周后,彭某华告诉其车买好了。6月初,其带着彭某华到谢某云带钱走的路线进行踩点。6月18日,其电话通知彭某华来沙头角。下午3、4点钟,彭某华带了3个人过来,其带着他们在中英街门口,等谢某云出来就指给他们看。然后其与彭某华下车躲在天富花园附近,其看到谢某云从天富花园走到金融路时被徐某新等人推上车。事后,其得知谢某云被抢走港币50万和一部诺基亚的手机,其分得港币9.5万元。其辨认出被告人彭某华、邓某泉、徐某新是与其一起抢劫的人。
3、被告人邓某泉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份,彭某华打电话给其说,听张某锐说沙头角有搞走私的,问其去不去抢,其同意了。彭某华让其找两个人帮忙,其就找了徐某新和廖某发一起参与抢劫,并和徐某新借钱买了一台旧的夏利车。彭某华带其与徐某新多次到沙头角熟悉路况。6月18日下午,其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E8Z××的银色夏利牌小车和张某锐、彭某华、徐某新一起到中英街后,徐某新就下车和廖某发去会合。其和张某锐、彭某华在中英街附近等着,等到下午16时左右,张某锐指认刚从中英街出来的一个女的,告诉其这就是抢劫对象。17时左右,其将车停在金融路一家银行后面的路口,彭某华和张某锐下车躲了起来。之后,由廖某发开车,其和徐某新在路边等谢某云。17时50分许,等谢某云出来后,其就和徐某新一起将她推上车。在车上,徐某新用水果刀逼住谢某云,不让出声,并从包中搜走人民币1000余元及一部手机。其从谢某云身上搜出用胶纸捆绑在腰部的港币50万元。水果刀是其从坪山买的,其和徐某新每人一把,作案时,其买的刀没拿出来,后来其和徐某新两人一起把刀扔下一个山坡。事后其和徐某新、廖某发每人分得港币8.1万元,另外有港币2.7万元用作还买车的钱及加油的钱。其辨认出被告人彭某华、张某锐、徐某新、廖某发是与其一起抢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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