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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63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强,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侯某某,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 [2012] 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强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蕴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强及辩护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7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强受深圳市怡x源运输公司的指派驾驶该公司的货柜车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提柜”后,前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永x铝材有限公司装载一批铝合金窗帘轨道回深圳市盐田港码头。次日16时30分,胡某强驾驶上述货柜车到永x铝材有限公司装载了22.571吨的铝合金材料后(根据合同报价,该批铝合金材料价值80156.31美元),便驾车到广州市永和开发区附近休息。期间,胡某强的债主“三哥”(另案处理)前来要求胡某强将车上的货物卖掉以抵偿赌债。经过商议后,胡某强同意“三哥”的提议,并在当天23时45分左右将货柜车上的GPS监控系统拆除,按照“三哥”的吩咐将货柜车开到东莞市塘厦镇路边等候买家。后胡某强与“三哥”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的货物卖给了一个东莞市塘厦镇的本地男子(另案处理)。得手后,胡某强与“三哥”将赃款平分,后因胡某强拖欠“三哥”赌债,便将分得的赃款用作偿还赌债。随后,被告人胡某强将货柜车开到东莞市桥头镇路段,弃车潜逃。根据2007年11月3日的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折算,涉案的铝合金价值人民币约598158.45元。(100美元兑换人民币746.24元)。
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辩称自己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胡某强是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承运的货物,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构成职务侵占罪。2、认定被盗物品价格证据不足。3、被告人胡某强系从犯。4、被告人胡某强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3日,被告人胡某强受深圳市怡x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的指派,驾驶该公司的货柜车,前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永x铝型材有限公司装载一批铝合金窗帘轨道(根据合同报价,该批铝合金材料价值80156.31美元)。11月4日16时30分,胡某强驾驶上述货柜车到佛山市南海永x铝型材有限公司装载了货物(货柜号为TGHU4598840,封条号为Z232179)。当日23时45分左右,胡某强将货柜车上的GPS监控系统拆除,然后将运载的货物卖掉。随后,被告人胡某强将货柜车开到东莞市桥头镇路段,弃车潜逃。根据2007年11月4日的外汇牌价,涉案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98158.45元。(100美元兑换人民币746.24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7年11月5日深圳市怡x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的赵某林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2、机动车销售发票及车辆登记情况,证明粤B76867号该货柜车于2000年3月20日购买,购买价格为人民币69030元,所有人为深圳市怡x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3、成交合同、装箱单、发票、佛山市南海永x铝型材有限公司与货运单位之间的函件,证明被盗货物为南海永x铝型材有限公司委托承运的货物,该批货物货值为80156.31美元,承运货物的车辆为粤B76867号货柜车,货柜号为TGHU4598840,封条号为Z232179。
4、随案物品移交清单,证明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石水口派出所将涉案的粤B76867号货柜车及一个货柜移交给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盐田派出所处理。
5、外汇牌价,证明2007年11月4日的外汇牌价,当天100美元兑换人民币746.24元。
6、被告人胡某强的身份资料,证明被告人胡某强的身份情况。
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胡某强于2011年6月15日在湖南长沙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被害人赵某林的陈述,证明2007年11月3日,其公司的司机胡某强驾驶粤B76867号货柜车去佛山南海大沥装铝材, 11月4日16时30分从南海大沥装好货后返回深圳,正常到达深圳的时间应该是5日的凌晨,但是货车的GPS定位系统在4日晚上11时45分就没有信号了,随后也联系不到胡某强。11月7日东莞市石水口派出所通知其找到报失的货柜车,其前往查看时发现车上的货物不见了。该货柜车所承载的货物是佛山南海永x铝型材有限公司的铝合金材料,价值80156.3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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