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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62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林,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达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黎某旭和其同事李某斌酒后来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村19号XX镇发廊。刘某园(因本案已判刑)正在发廊门口打牌,李某斌摸了刘某园的头,刘某园表示反感,并拒绝为黎某旭按摩,遭到黎某旭辱骂、威胁。稍后,刘某园在电话中告知其男友苏某法(因本案已判刑),她在发廊被人欺负,叫苏某法带人过来帮忙教训对方。苏某法随即带领被告人杨某林与杨某平(因本案已判刑)、“杨杨”(另案处理)赶到XX镇发廊与刘某园会合,并在刘某园指认李某斌、黎某旭后进入发廊。苏某法与黎某旭争执,并在杨某林的帮助下与黎某旭互相推打。杨某平和“杨杨”则与李某斌发生推打。在打斗过程中,苏某法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黎某旭不成后,持刀刺中黎某旭胸、腹部,后众人逃离现场。黎某旭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黎某旭系被他人刺破主动脉及心脏致急性心包填塞、失血性休克死亡。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林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林认罪,但辩称:(1)其并没有动手打被害人,只是将大家双方推拉开;(2)其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报、立案的经过。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林于2011年9月19日自动投案的经过。
3、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杨某林的基本身份情况。
4、(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以及同案犯苏某法、杨某平、刘某园已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斌(被害人黎某旭的同事)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0时许,黎某旭酒后和其到XX镇发廊。过了一会,其在发廊门口看见一个女的带着四名男子走过来。苏某法指着其问女子“是不是他”,女子说“不是”,对方就进了发廊。其跟进发廊后,看见对方正在围着黎某旭打,当时苏某法拿着一把七、八公分的尖刀,而另一名穿黑衣服的男子则拿塑料凳子砸黎某旭。之后黎某旭被打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张某琴(XX镇发廊洗头工)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和几个人在XX镇发廊门口打扑克,刘某园也在场。凌晨1时左右,两名男子来到发廊,其中一名穿黑色T恤的高个男子喝了很多酒说话很凶,还威胁刘某园。过了一会儿,刘某园的男朋友就带着三名男子冲进了XX镇发廊。
3、证人陈某(XX镇发廊的洗头工)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刘某园的男朋友“华仔”和其他两名男子冲进发廊,“华仔”用拳头打了穿黑色T恤高个子男子的脸。
4、证人王某喜(XX镇发廊负责人)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24日1时左右,一高一矮两名男子来到XX镇发廊,二人都喝了很多酒。刘某园与其他几个人在发廊门口打牌,矮个子男子进门时拍了刘某园的头,刘某园表示反感。高个男子靠在刘某园身边威胁刘某园,刘某园就和其他几个人一起离开了。过了一会,苏某法带着“杨杨”和另一较瘦的男子冲进发廊,较瘦的男子从后面抱住高个男子,苏某法用拳头打。
5、证人王某梅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苏某法带着其他三名男子到XX镇发廊与两名男子打架。苏某法从发廊出来时,手上拿着一把弹簧刀
6、证人苏某法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24日凌晨,其和杨某林、“阳阳”、杨某平在盐田区东岸明珠喝酒时接到其女朋友刘某园的电话。刘某园称其在盐田XX镇发廊被人欺负了,要其带几个人去帮她出气。于是其与杨某林等四人赶到XX镇发廊,与两名客人发生争执。杨某林帮其与黎某旭打斗,杨某林还用塑料椅子砸了黎某旭,“阳阳”、杨某平与另外一名男子打斗。厮打过程中,其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黎某旭左腹部捅了几刀然后逃离。
7、证人杨某平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苏某法因其女朋友被人欺负,就纠集其与另外两个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去XX镇发廊。后来,苏某法与一起去的一名男子共同殴打对方的一名男子,苏某法用弹簧刀捅了那名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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