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60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军,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 [20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军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达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6月份,陈某(因本案已被判刑)化名“翟某艳”,应聘到深圳市XX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担任黄金收发部组长,负责日常工作,包括发放加工用的黄金原料及回收加工金器产生的金粉。荆某芝(因本案已被判刑)于2009年2月进入百XX公司工作,在黄金收发部担任收发员。
被告人熊某军与陈某、荆某芝、荆某洪(因本案已被判刑)四人商量利用陈某、荆某芝的职务便利,伺机盗窃XX公司的黄金原料。熊某军、荆某洪二人负责不定期到深圳市盐田区政府大楼附近的XX首饰店等黄金收购点购买可掺入黄金中降低成分的金属条,然后在家中用锉子刀等工具将金属条锉成粉末状,再用微型电子秤称出不同重量的金属粉末分别装入透明小塑料袋中。上班时,陈某与荆某芝则随身带上若干袋金属粉末到XX公司,工作时两人互相掩护,在将金属粉末掺入贮存纯金粉的盒子后,再从其它装有各类黄金原料的盒子中取出相应重量的纯金原料,藏在衣服口袋或放在柜子里。临下班前,陈某与荆某芝到工作区的洗手间内,将偷到的黄金片卷成一团,装入事先准备好的避孕套或塑料袋,塞入自己的肛门内,然后通过公司安检将偷盗的黄金带出公司。所盗取的黄金均交给熊某军、荆某洪处理。当偷到的黄金积攒到一定数量后,熊某军与荆某洪就将黄金带到XX首饰店等黄金收购点卖掉。熊某军、荆某洪将所得赃款平分,各自存入银行账户内。遇有熊某军与荆某洪不在深圳的时候,则由荆某芝负责将黄金带到XX首饰店卖掉套现,所得赃款与陈某平分后,由陈某、荆某芝分别存入户名为“熊某军”、“荆某洪”、“廖某菊”的兴业银行账户内。经核算,2010年6月20日以来,存入兴业银行的赃款金额已达人民币647000元。荆某洪还用赃款购买了一辆马自达小汽车(粤B532XX)。
2010年9月8日,陈某下班通过XX公司安检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随即被带至盐港医院做X光检查,由医生从其肛门中取出所藏匿的金片(重31.7323克,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8740元)。经搜查,在熊某军、陈某、荆某芝、荆某洪所租住的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XX大厦12楼E房,查获了2010年9月6日偷到的纯金片64.2956克(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17710元),以及大量的金属粉末、钢锉、电子秤等一批作案工具。
被告人熊某军于2011年9月21日上午9时许,前往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大洲派出所投案。
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军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某军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参与的次数不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报案立案情况。
2、投案自首证明,证明被告人熊某军投案自首的情况。
3、职务说明,证明同案犯陈某(化名为翟某艳)、荆某芝在XX公司任职的情况。
4、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0年9月8日对陈某、荆某洪、荆某芝、熊某军共同居住的盐田区沙头角XX大厦12E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陈某的“翟某艳”假身份证以及用于作案使用的黄色金属条两团、金属粉末29包、电子秤、锉刀等工具;依法扣押了荆某芝的新六福珠宝质保单、三张兴业银行存款单据以及若干首饰。
5、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从被告人荆某洪处扣押了手机1部、马自达小轿车1辆以及兴业银行卡一张;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了黄金手镯1个以及黄色金属片状长条4条;从被告人荆某芝处扣押了户名为廖某菊、熊某军的兴业银行卡两张、存款回单1张。
6、兴业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户名分别为熊某军、荆某洪、廖某菊的兴业银行卡账户交易信息。
7、户籍资料,证明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8、(2011)深盐法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的职务侵占事实,同案犯陈某、荆某芝、荆某洪已因本案被判处刑罚。
(二)证人证言
1、李友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某、荆某芝、荆某洪及熊某军盗窃XX公司黄金并销赃、分赃的经过。其辨认出荆某洪、熊某军、荆某芝、陈某以及收购黄金的首饰店老板林某华。
2、叶某蓉(XX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8月28日,其公司接到举报,称黄金收发组组长翟某艳(即陈某)和组员荆某芝自2009年2月21日开始长期偷取公司黄金。于是公司就在翟某艳和荆某芝所在的收发部秘密加装了几个微型摄像头。从2010年9月3日(除9月7日以外)至案发前,发现翟某艳几乎每天都将不明物品掺入金粉盒,再从黄金半成品盒中挑取出一块或几块纯金制品放进衣服口袋中,整个偷金过程她避开其他员工,却并不避开荆某芝,下班前她们俩都会去洗手间,然后通过安检离开厂区。2010年9月8日民警抓获翟某艳并由盐港医院医生在其肛门内取出了金属片。从翟某艳肛门处取出的金属片和在其住处搜查到的两团金属片均是其公司的黄金原料,该原料是千足黄金,是翟某艳和荆某芝所工作的收发部日常发料的一个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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