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59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如,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如犯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蕴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林某如原系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纳,负责公司的现金管理。XX公司主要业务是经营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XX区服务中心提供的两个停车场,分别是盐田港XX区北片区大门口的一个缓冲场地停车场(以下简称XX场停车场)和XX场对面的一块XX办公临时用地停车场。从2009年1月开始,东XX公司XX场停车场的租金由林某如负责收取并存入该公司账户。
2009年6月25日,被告人林某如利用管理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将XX公司2009年6月XX场停车场部分租金10.71万元人民币,存入其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盐田支行(账号72003599801106174XX)个人账户内,并于次日将其中的人民币10万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所获盈利全部归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如已退回获取的利润人民币195.18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如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如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如表示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XX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主要业务是经营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XX区服务中心提供的两个停车场,分别是XX场停车场和XX场对面的一块XX办公临时用地停车场。被告人林某如原系XX公司出纳,负责公司的现金管理。从2009年1月开始,林某如负责收取XX公司XX场停车场的租金,并将租金存入公司账户。
2009年6月25日,被告人林某如将XX场停车场2009年6月份的部分租金人民币107100元存入其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盐田支行的个人账户(账号:72003599801106174XX)内,并于次日将其中的人民币100000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所获盈利人民币195.18元归个人消费。在本案案发之前,被告人林某如于2009年8月5日,将XX场停车场租金人民币107100元汇回到XX公司账户。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如退回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的利润人民币195.1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明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9日对被告人林某如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
2、赃物赃款处理登记表,证明已扣押被告人林某如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95.18元。
3、破案经过,证明2010年9月,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对XX公司马进等人贪污一案立案侦查期间,被告人林某如以证人身份配合调查时,主动向侦查人员交代自己挪用公款理财的犯罪事实。
4、证明,证明林某如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并已查证属实。
5、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林某如的身份信息。
6、东苑公司注册登记表,证明XX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公司。
7、身份情况,证明被告人林某如案发时是XX公司出纳。
8、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明2009年6月25日,马某超将人民币107100元存入林某如在中国建设银行盐田支行的个人账户内,该笔款项中的人民币100000元于6月26日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9、协议书及理财收益,证明被告人林某如与建设银行签订了理财协议,并约定其个人账户(账号:72003599801106174XX)的存款将自动转账购买理财产品。涉案资金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获取了利润人民币195.18元。
10、XX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09年8月5日,被告人林某如将XX场停车场租金人民币107100元汇入XX公司账户。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叶某如的证言,证明XX公司性质属于全资国有企业,XX公司主要经营两个停车场。林某如是公司的出纳,负责保管公司的现金、支票及报销单据。XX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现金收入要及时入账。2009年6月份,由于公司处于改制期间,比较混乱,总经理马某提出6月份的部分租金10.7万元先不入公司的账户,由林某如保管。2009年8月2日,马某让其叫林某如将上述的款项打回公司的账户内。
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林某如是XX公司的出纳。
3、证人马某超的证言,证明在2009年6月份将XX场的租金107100元交给林某如时,林某如让其将钱转到林某如在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内。
(三)被告人林某如的供述及辩解,证明XX公司是全资国有企业。XX公司主要经营XX场停车场,以及XX场对面的办公用地停车场。其自2003年开始担任该公司出纳,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的现金管理,包括收取租金。2009年6月份,叶某如通知其XX场的部分租金107100元先放在其那里保管,于是便通知马某超将钱打入其个人的建行账户里,不久其将其中的10万元转出用于个人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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