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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44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勋(绰号毛某),男,曾因犯绑架罪,于2004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字[201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蕴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勋及辩护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勋和林某龙等人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XX酒吧”消遣完之后,准备离开时,在该酒吧门口处被许某辉、叶某杰、陈某濠(均另案处理)等十多名男子殴打。当时,林某龙让吴某勋叫人过来帮忙,吴某勋则打电话给“阿某”(另案处理)找人来打架。当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勋伙同“阿某”、林某龙、黄某康、陈某宁、方某机、曾某军、叶某南、叶某茂(以上七人已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等多人先后赶到“XX酒吧”附近,然后每人手持大砍刀、水管,前往沙头角福苑小区找许某辉、叶某杰和陈某濠一方人员寻求报复,而许某辉、叶某杰、陈某濠等一方十余名男子则均手持木棍与林某龙等一方人员进行斗殴。在福苑小区A座前的小广场上,陈某濠被对方砍倒在地,继而“阿某”、林某龙带头冲进福苑小区A座楼梯间打斗,随后黄某康、陈某宁、方某机、曾某军等人则跟着跑进A座楼梯间参与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许某辉、叶某杰和陈某濠被砍伤,后被送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救治,其中许某辉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许某辉系单刃金属锐器砍断枕动脉、耳后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伤者叶某杰和陈某濠身体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
2011年10月7日,被告人吴某勋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沙头角派出所投案。
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勋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持有疑义。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吴某勋的行为应构成聚众斗殴罪。2、被告人吴某勋系从犯。3、被告人吴某勋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吴某勋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勋和林某龙等人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XX酒吧”消费完之后准备离开,在酒吧门口被许某辉、叶某杰、陈某濠(均另案处理)等十多名男子殴打。当时,林某龙让吴某勋打电话给“阿某”(另案处理),让“阿某”找人来帮忙。
当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勋和“阿某”、林某龙、黄某康、陈某宁、方某机、曾某军、叶某南、叶某茂等多人先后赶到“XX酒吧”附近。林某龙与几名男子先行在沙头角福苑小区门口寻找叶某杰、陈某濠等人,伺机报复。叶某杰、陈某濠等人得知情况后,与同住在福苑小区的许某辉等十余名男子手持木棍下楼打架。当许某辉、叶某杰、陈某濠等人来到福苑小区门口时,林某龙、“阿某”、吴某勋、黄某康、陈某宁、方某机、曾某军、叶某南、叶某茂等人手持大砍刀,与许某辉、叶某杰和陈某濠一方人员进行斗殴。在福苑小区A座前的小广场上,陈某濠被对方砍倒在地。接着,“阿某”、林某龙带头冲进福苑小区A座楼梯间打斗,黄某康、陈某宁、方某机、曾某军等人则跟着跑进A座楼梯间参与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许某辉、叶某杰和陈某濠被砍伤,后被送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救治,许某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许某辉系被单刃金属锐器砍断枕动脉、耳后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伤者叶某杰和陈某濠身体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
2011年10月7日,被告人吴某勋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沙头角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阶段,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吴某勋与被害人许某辉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勋的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许某辉的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三万元,被害人许某辉的家属对吴某勋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吴某勋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审理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出警经过,证明2009年8月30日3时50分许,一女士报案称盐田区沙头角福苑小区内有几十人持刀打架。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约三十人拿着大砍刀在相互追砍,警方鸣枪示警后抓获涉嫌斗殴的男子方某机,该男子手里拿着两把大砍刀,其中一把砍刀上有血迹。现场发现有三名受伤男子(许某辉、叶某杰、陈某濠)被送往盐田区人民医院救治,其中许某辉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10月7日,被告人吴某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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