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44号(2)
3、身份证明信息,证明被告人吴某勋的基本身份情况。
4、(2004)深盐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吴某勋曾因犯绑架罪于2004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截止日期为2009年1月26日。
5、(2010)深盐法刑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同伙林某龙、黄某康、陈某宁、方某机、曾某军、叶某南、叶某茂已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6、(2012)刑盐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吴某勋已与被害人许某辉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勋一次性赔偿人民币三万元,被害人许某辉的家属对吴某勋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吴某勋从轻处理。
7、收条,证明被害人许某辉的家属已收到吴某勋家属支付的赔偿金三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杰的证言,证明与其同住福苑小区A603房的十一个人参与了2009年8月30日凌晨发生在福苑小区的打架事件。该十一个人分别是许某辉、陈某濠、“阿某”、“盲某”、章某涛、林某鹏、叶某杰、余某生、吴某庭、“大某”、“阿某”。当时其在屋内睡觉,没有参与打架。后发现许某辉被砍死,叶某杰的右手四个手指被砍断,陈某濠全身都受伤了。
2、证人余某生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30日凌晨3时40分左右,与其同住福苑小区603房的许某辉、“光头”(即陈某濠)以及另一名男子被他人砍伤,后其送许某辉到医院抢救的情况。
3、证人章某涛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30日凌晨,己方第一次从福苑小区冲出去的人员总共有十一人,当冲到福苑小区大门口时遇到对方一帮拿着砍刀的人,己方人员开始退,包括其在内有八个人跑进了福苑A座大堂感应门的内侧。当时陈某濠在大堂外几米处被砍倒,余某生和“大某”则跳到小区的花坛里面,其跑进感应门之后就往楼上跑了。
4、证人林某鹏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30日凌晨0时许,有老乡说“光头”(即陈某濠)在沙头角XX酒吧和他人发生纠纷,让老乡们过去看一下,于是其约十个老乡到名人居楼下。当时看到“光头”和一名自称香港人的男子打架,陈某濠用拳头殴打该男子,该男子不敢还手,其十几个人也没有动手打该男子。后警察赶到,大家就都回去了。当天凌晨3时多,陈某濠接到电话说楼下有三个人拿刀要砍他,“光头”便下楼,然后有一些老乡就拿着木棍和“光头”一起下楼了。3时50分许,叶某杰上楼说有人被砍伤,于是其和老乡们便将“光头”和另一个老乡送往医院抢救。
5、证人吴某庭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30日凌晨3点多钟许某辉被人砍伤头部后,其和老乡们将许某辉送往医院抢救的情况。
6、证人于某、陈某伟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30日凌晨,福苑小区内发生一起持械打架事件。当时从福苑A座冲出十多名拿木棍的男子,这时从田心小学后面冲过来几十人,手上拿着砍刀,拿木棍的十几人便往后退,当中有一个人在A座门口被砍倒,而持砍刀的一些人追进了A座里面。
7、证人肖某燕、罗某凤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29日凌晨4时30分许,肖某燕和罗某凤、“六七”及“六七”的一个朋友(身份不详)在福苑小区楼下被一伙人骚扰,后“六七”被对方七、八个男青年追打。
8、证人李某汉、邓某玲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李某汉和朋友黄某星、邓某玲、“四某妹”、“鸡某”(即林某龙)等人在沙头角XX酒吧喝酒。准备离开酒吧时,在酒吧大门口与另外一伙人发生纠纷,当时对方说“鸡某”在前一天得罪了他们,然后殴打李某汉和“鸡某”,李某汉被打到鼻子流血了。不一会警察赶到,大家散开了。回家后其听说在XX酒吧打架的那伙人被砍了,还有一个人被砍死。
9、证人黄某星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30日凌晨2点许,其朋友李某汉和另两名男子在沙头角XX酒吧楼下被约十个人殴打,当时李某汉的头部和鼻子流血了。
10、证人余某梅(福苑小区对面“惠易”商店售货员)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30日凌晨4时左右,其在商店内上班,看见有一名男子从田心小学的方向往福苑小区走,在走到福苑小区小门内时被三名约20多岁的男子拦停,该三名男子手上均持有长砍刀,后该三名男子将被拦停的男子带至其商店的门前,其听到该三名男子叫被拦停的男子打电话,打完电话不到一分钟,就有一帮手持木棍的男子从福苑小区冲出来,这时从田心小学方向冲出几十名男子,全部手持大砍刀,追着从福苑小区冲出来的人砍。之后有很多人追进福苑小区里面砍,不到三分钟,这帮持砍刀的人匆忙离开。后来听说有三人被砍伤了。
11、同伙林某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1)2009年8月29日22时许,其和朋友“毛某”、小某、两个香港男子等人在沙头角XX酒吧玩,一直玩到30日凌晨2时许,其几人准备回家,刚出酒吧大门口时,突然有十几个操潮州口音的男子冲过来打其,其便叫“毛某”打电话叫人帮忙,这时有警察赶到,大家便散开了。(2)当天凌晨在行至“三家店”公交站牌附近时,“毛某”对其说他的朋友“阿某”等人来了,其和“毛某”便返回XX酒吧,当时看见“阿某”他们有六、七个人,每个人手上都拿着一米多长的大砍刀。于是其和“阿某”、“毛某”往福苑小区的方向寻找那伙人,在福苑小区对面的小店处,突然从福苑小区内冲出手持木棍的十几人,这时“阿某”喊了几声,从附近冲出二十几个手持砍刀和铁棍的人,和对方追打起来。对方见自己一方人多,便往福苑小区内退,在福苑小区A座大门口,对方有一个人被追上,己方有七、八个人围砍该男子。这时其看见“阿某”追进了A座电梯房,其也跟进去和对方打,不一会“阿某”的朋友赶到,对着对方的人乱砍,有的帮“阿某”在防火楼梯那边砍,有的在电梯房里砍,后来己方人员便往外面跑了。(3)当晚对方有三个人被砍伤,分别是在福苑小区A座大门口、A座电梯口、A座楼梯口被砍伤的,具体是谁砍的其说不清,其只看到“阿某”砍了电梯口和楼梯口的两人,而且都是往头部的位置砍的。(4)其辨认出“毛某”就是被告人吴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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