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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38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有,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8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波,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聪,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有、钟某聪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蕴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有及其辩护人郑某波、被告人钟某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叶某有任职于XX公司,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保税区XX栋X楼油压车间上班,负责贵重金属加工。2011年7月10日,叶某有与被告人钟某聪商议利用叶某有对黄金原料加工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黄金原料。次日,被告人钟某聪从河源市龙川县来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与叶某有会合,随后二人前往XX公司附近踩点,约定被告人叶某有盗窃得手后通过灯光信号知会钟某聪,在得到回应信号后,叶某有将得手的财物扔至车间楼下给钟某聪。7月13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有在上班过程中,将其负责加工的一块黄金原料用事前准备好的黑布绑在自己的腰部,然后利用上洗手间之际,按照事前约定,将得手的黄金原料通过洗手间的排气窗扔至楼下给钟某聪。次日,被告人钟某聪携带黄金逃至老家河源市龙川县,并将赃物藏匿在家中。
2011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义都镇新岭村委会上岭村XX号抓获钟某聪的同时,在其家中缴获了涉案的黄金原料。案发后,涉案的黄金原料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亦对被告人叶某有、钟某聪予以谅解。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涉案的黄金原料价值人民币326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有、钟某聪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害单位营业执照,人事档案,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证人胡某华、江某君、胡某德、宋某军、倪某勇、吴某兵的证言,报案人许某南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叶某有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某有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较大,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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