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21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涛,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字[201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蕴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涛租用了深圳市盐田区XX门店,并购买麻将机及圆桌供他人赌博,并参与分水。2011年10月21日,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报案前往该小店,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涛及藤某卿等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656元及赌具一批。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涛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身份信息、证人藤某卿、张某明、邱某、蒲某安、唐某春、黄某英、吴某春、王某丹、龚某中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涛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涛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具牌九两盒、扑克牌一盒,予以销毁;赌资人民币165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黄玉财
人民陪审员 田世刚
人民陪审员 谢 冰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诗英(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