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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2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建某,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玉某嘉,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男、林建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达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男、被告人林建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4月23日晚,被告人郭某男、林建某以被害人李某广、薛某私卖柴油是违法行为为由,在盐田区洪安围XX小店向李某广、薛某二人各索要人民币2000元,声称如果给钱,就可以保证李某广、薛某在一年之内生意上没有麻烦,否则就不让李某广、薛某在盐田洪安围私卖柴油,并扬言要拖走李某广和薛某装柴油的车。因当时李某广、薛某身上没钱,就没给成。次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男、林建某再次来到盐田区洪安围XX小店向李某广、薛某要钱。迫于无奈,被害人李某广、薛某给了林建某3000元人民币,林建某分给郭某男1500元人民币,二人离开现场。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男、林建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男认罪,但其辩称:钱是林建某收的,之后林建某给了其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林建某认罪,但其辩称:是郭某男向对方说如果给钱可以保证他们1年内生意上没有麻烦。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林建某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被告人林建某只应对收取的1500元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广、薛某在盐田区洪安三街XX小店从事私卖柴油生意。2011年4月23日晚,被告人郭某男、林建某到小店以私卖柴油是违法行为为由向被害人李某广、薛某各自索要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并声称如果给钱,就可以保证李某广、薛某在一年之内生意上没有麻烦。因李某广、薛某当时身上没钱,就没有给二被告人钱。次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男、林建某再次来到小店,被害人李某广、薛某迫于无奈,当场给了林建某人民币3000元,随后林建某分给郭某男人民币1500元。之后李某广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在盐田街道XX大排档附近将二被告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报、立的经过。
2、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经过。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郭某男、林建某处扣押了涉案赃款的情况。
4、被告人身份证明资料,证明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5、深圳市公安局盐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李某广、薛某私卖柴油的地点洪安围不属于盐田街道办事处委托管理的范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荣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4日晚上9时许,有两名男子到其开的小店找其弟弟薛某要2000元。经薛某和两名男子讨价还价,最终给了那两名男子1500元。接着这两名男子又向其老公李某广要1500元,李某广身上没那么多钱,于是就找薛某借了500元,凑了1500元给了那两名男子。在2011年4月23日晚上和2011年4月24日中午,这两名男子也到其店中来要过钱,称如果不给钱,就把其家的加油车开走。其辨认出郭某男和林建某就是敲诈勒索其老公李某广和其弟弟薛某的人。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4日,其与李某广等人被两名自称是盐田街道办临时用地管理处的男子勒索。后来,李某广给其打电话说他们被迫给了3000元。其建议李某广报警,李某广就报警了。其辨认出郭某男和林建某就是经常敲诈勒索其的人。
3、门某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因私卖柴油被两名男子敲诈勒索。其听说老乡李某广被敲诈了人民币3000元。其辨认出郭某男和林建某就是敲诈勒索的人。
4、证人白某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曾被两名自称是盐田街道办工作人员的男子勒索过。其知道老乡李某广给了那两名男子人民币3000元。其辨认出郭某男和林建某就是敲诈的人。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广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4月24日晚上9左右,有两名男子到其在盐田洪安围旁边开的小店,自称是盐田街道办临时用地管理处的人,要其和其小舅薛某每人给他们2000元,他们就可以保证其和薛某在盐田的生意一年内没有麻烦,如果不给,就要把其和薛某的加油车开走。经讨价还价,最终其和薛某每人给了1500元。在2011年4月23日晚上这两名男子也来其店中要过钱,当时其说没钱,所以没给。其辨认出郭某男、林建某就是敲诈勒索其的两名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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