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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8号(2)
4、证人张某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男朋友李某华到李某红家里吸食过毒品,每次吸毒时谢某燕都在现场。
5、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从2010年4月份开始向李某红购买冰毒,每次其购买毒品谢某燕都在家里。2011年3月13日早上7点半,其用手机(135102465XX)打给李某红(134308887XX),没人接听。后来,李某红女朋友谢某燕发短信问其“什么事?”其回信息问“方便上她家坐会吗?”(意思是去买毒品吸食),谢某燕回信息说“方便”。随后其前往李某红家里,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谢某燕购买了一包冰毒,然后在李某红家里吸食。
(三)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从一个化妆箱内查获疑似毒品7包、麻古2粒及吸毒工具一批。
(四)鉴定结论
公(深)鉴(理化)字【2011】1808号检验报告,证明在被告人李某红家中缴获的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4.02克;棕色药丸含有MDMA成分,重0.26克;绿色药丸含有尼美西泮,重0.2克;红色粉末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重1.73克。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某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
2、被告人谢某燕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知道同居男友李某红贩毒并帮助李某红送毒品。
关于被告人李某红辩称其没有邀请他人吸毒,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意见。经查,证人陈某勇、李某华、张某怡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燕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反映李某红曾允许多名证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李某红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至于李某红是否邀请他人到家中吸毒并不影响其行为的犯罪性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红、谢某燕贩卖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红、谢某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二被告人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红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燕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按照其参与的犯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红对其犯贩卖毒品罪无异议,被告人谢某燕自愿认罪,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到谢某燕的犯罪地位、悔罪表现和家庭状况,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02克、氯胺胴0.26克、尼美西泮0.2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混合物1.73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子秤一台、包装铝薄一卷、玻璃弯管一盒、塑料软管和吸管、小包装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段 晖
人民陪审员 董志越
人民陪审员 谢 冰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诗英(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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