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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5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国,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5月2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08年2月10日);因实施盗窃违法行为,于2009年8月6日被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英,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雄,男。曾因吸食海洛因,于2008年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 [201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国、杨某英、刘某雄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达琦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三被告人实施了以下行为:
1、2010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国从深圳市龙岗区来到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后进入田心东XX公司宿舍,用自制的钥匙打开B座401房的房门后入户盗窃。经被害人何某才清点,丢失现金人民币12300元、港币700元、铂金钻戒一只(价值人民币7800元)及其同事贺某参的一部诺基亚66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
2、2010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国、杨某英及“路某”(另案处理)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从深圳市龙岗区来到盐田区沙头角街道,伺机入室盗窃。杨某英进入XX路XX公司A座宿舍观察后,通知王某国上楼,并将装着工具的挎包交给王某国及“路某”,然后留在楼道里“望风”。王某国与“路某”用工具撬开501房的房门,进入房子进行盗窃。经被害人郑某清点,丢失现金人民币800元、港币1000元及仿制金牌一枚。
3、2011年2月1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国伙同刘某雄、杨某英、“六八”(方言“留疤”,另案处理)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从深圳市龙岗区乘坐公共汽车来到盐田区沙头角街道,伺机撬门入室盗窃。14时30分左右,杨某英、“六八”来到沙头角金融路XX商住楼,上到5楼时看到504房的住户钟某生锁上大门外出,即通知在楼下等候的王某国与刘某雄。王某国与刘某雄上到5楼,从杨某英处接过装着撬门工具的挎包,和“六八”一起动手将504房的防盗门及防火门撬开。然后,杨某英留在楼梯处“望风”,王某国、刘某雄、“六八”三人进入504房搜掠财物。经被害人钟某生清点,被盗现金人民币3500元和港币1000元,黄金足金金牌两块、黄金足金项链两条、黄金足金手镯一个、白金戒指两个、椭圆形翠绿色佩玉一块、佳能胶卷照相机一部、佳能数码照相机一部、轩尼诗XO洋酒两瓶、软包装中华烟两条、硬盒中华烟两条。据上述被盗物品统计,折合人民币共价值约80812元。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被盗黄金及中华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6250元。
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国、杨某英、刘某雄犯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国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在指控的第一单盗窃中只拿了一部诺基亚手机;在指控的第二单盗窃中只偷了港币1000元;在指控的第三单盗窃中只拿了两瓶XO洋酒、一盒硬中华、两包软中华、两枚戒指、一部佳能数码相机、两条金项链、一部手机。
被告人杨某英表示认罪,对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雄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只盗窃了绿色佩玉一块、佳能相机一部、硬中华12包、洋酒2瓶。
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人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2010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国进入盐田区沙头角XX路XX公司宿舍,用自制的钥匙打开B座401房的房门入户盗窃。被害人贺某参被盗一部诺基亚66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被害人何某才被盗现金人民币12300元、港币700元、铂金钻戒一只。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0年12月7日,被害人何某才向深圳市公安局沙头角派出所报案的情况,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2、被害人何某才的陈述,证明2010年12月7日5时55分左右,其起床关窗时发现家中被盗,其放在房间内的黑色背包被扔在客厅的地上,包内的人民币12300元、港币700元被盗了,另外其一只铂金戒指也被盗了。与其同住的贺某参被盗诺基亚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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