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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35号(2)
3、文某冬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文某冬到案的情况。
4、被告人身份证明资料,证明被告人文某冬、谢某开的基本身份情况。
5、情况说明,证明案发时因树木堆挤在大卡车上,难以清点,盐田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当时报案称丢失28株树木。后在卸车栽种时清点,被盗树木实际为30株。
关于被告人文某冬的辩护人认为涉案苗木数量应为28棵的意见,经查,盐田区城市管理局已就涉案苗木数目清点的相关过程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应予以确认。被告人文某冬的辩护人的意见,不应予以采纳。
6、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盐田区政府X广场绿化属于盐田区市政公共绿化,主管部门系盐田区城市管理局。2011年5月28日18时许,在区政府X广场迁移苗木的人员并非该局负责大运会场馆绿化项目的施工人员,苗木迁移也未经该局审核批准。
7、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局出具的《涉案苗木价格估算》,证明涉案苗木价格估算为人民币48400元,加上苗木种植及养护费用,总计损失约为62920元人民币。
8、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说明》,证明深圳市盐田区X广场是国土储备用地,现已拍卖给XX用于XX开发,其原有的苗木由该局负责迁移,该局委托XX公司保安人员负责看管苗木,苗木迁移时需出具该局的苗木迁移证明才能放行。
9、深圳市XX有限公司房产后勤管理部出具的应聘职位登记表及《证明》,证明被告人文某冬于2006年9月1日入职深圳市XX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4月29日调入该公司房产后勤管理部盐田项目,担任安全员。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喻某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19日谢某开给其打电话,说盐田有一个公园被XX买下来了,不久就要挖掉,问其要不要买树。5月27日中午,其与谢某开到盐田区沙头角XX工地上看树,然后和文某冬谈好了价钱,凤凰木每棵500元,桃花星、木棉树每棵400元。5月28日早上,其与谢某开带人来到现场,当时文某冬不在现场,但他帮忙联系其他保安员让其等人进入工地。其共请了9个工人并租了2台车挖树,一直挖到下午3点左右才挖完。之后将挖好的树木装车。下午7点左右,树木装好车,其正准备离开时被盐田区城管拦住。其共挖了30棵树木。谢某开没和其谈介绍费,但事成后其会给谢某开三、四百元好处费。其辨认出文某冬和谢某开就是卖树给其的人。
2、证人钱某平(深圳市XX园林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28日17时20分许,其与孙某超、盐田区城市管理局的金某根和钟某生巡查到航母大广场的草地,发现有十几人在偷树苗,已经偷了三车树了。经盘问检查,对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明,于是其几人就报警了。案发地点的树苗是由其单位负责养护的,所有权属于盐田区政府,具体由城管局负责。
3、证人钟某生(盐田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28日18时许,其和同事在盐田区委对面的广场巡查,发现有三辆车在运树。于是其和同事就上去盘问。对方说是要把树运到大运会场馆周边。其当即与有关部门联系,发现并没有哪个部门有移树的安排,才知道这些人是在偷树。案发地点的数目属于区政府所有,委托园林公司日常保养和管理,其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因为XX公司买下该地块,所以现场有XX的保安负责看守。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文某冬的供述,证明其是XX盐田中心工地的保安员。因为之前经常有人拿着城管局的条子来工地挖树,其就联系谢某开,告诉谢某开有树要卖。5月26日,其找谢某开谈卖树的事,当时谢某开同意了。5月27日早上,谢某开带着喻某林来到工地看树,其和喻某林谈好价格每棵树400元人民币。5月28日早上,喻某林与谢某开来挖树时,其不在现场,喻某林、谢某开进不了工地就给其打电话,其就电话告诉保安员这件事情其知道,并让喻某林等人进去。其辨认出被告人谢某开。
2、被告人谢某开的供述,证明2011年5月19日,文某冬和其说盐田区XX工地马上要建房子,有很多树要处理,让其帮忙找买家。5月26日,文某冬找其谈卖树的事情。当时,其问卖树安全不,他们说很安全,不会有问题,于是其就联系了喻某林。5月27日,其和喻某林一起到盐田XX工地上看了那些树。喻某林和文某冬谈好了卖树的协议,内容大概就是一棵树卖400元。5月28日,喻某林带了一些人,并让其一起到现场挖树,直到下午15时许才挖完,之后开始装车。下午18时30分左右其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其知道私自挖他人的树是违法的,但文某冬说不会出事的,其想可能是保安员自己想弄一点钱。在树挖好准备拉出去的时候,被门口其他保安拦住,其就打电话给文某冬,文某冬就电话通知门口的保安放行。
(四)深价鉴[2011]20526号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证明涉案被盗树木共价值人民币48400元。
关于被告人文某冬的辩护人认为鉴定不应采用市场法和专家咨询法,而应采用政府指导价方法的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用政府指导价的标的物应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等,其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本案中,涉案苗木并非上述标的物,也不属于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属于流通领域的普通物品,因此鉴定机构以价格鉴证日公开的市场价格来确定鉴定价格的方法是合理的。被告人文某冬的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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