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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盐法刑初字第100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盐法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妙,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妙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没有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妙的朋友“阿凯”(情况不详)来到其宿舍深圳市盐田区渔民新村45号105房,见王某妙的舍友邹某威的房间内有一台电脑,顿起贪念,欲盗窃该台电脑。“阿凯”遂向王某妙了解何时方便行窃,王某妙告知“阿凯”逢周五、周六和周日的11点30分至14点30分其宿舍无人,是行窃的好时机。2011年3月5日10时许,“阿凯”打电话给王某妙询问其宿舍是否有人,王某妙让其先过来再打电话。约半小时后,“阿凯”再次致电称已到王某妙宿舍外,王某妙经观察确认宿舍无人,便让“阿凯”直接进来。“阿凯”带着一个纸箱进入王某妙宿舍,并将宿舍大门反锁。王某妙自行进入洗手间洗漱,任由“阿凯”在宿舍内行窃。“阿凯”将邹某威的房间门锁打开,进入房内盗走邹某威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并用其带来的纸箱包装好。得手后,“阿凯”携所盗电脑与王某妙一起离开宿舍。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涉案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346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电脑装机配置单,收款收据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害人邹某威的陈述,被告人王某妙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王某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三月五日起至二○一一年八月四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黄玉财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欣怡(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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