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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盐法刑初字第79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盐法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况某华,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顺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江西省南昌市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因患有冠心病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况某华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没有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况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7日晚,时任顺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的被告人况某华因琐事与公司员工赖某锐发生矛盾。后况某华向公司负责人黄某文提出要辞退赖某锐,黄某文与公司另一负责人刘某妹商量后未予同意,况某华因此于5月12日主动离职。离职后,况某华多次向黄某文索要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黄某文表示拒绝,况某华则恐吓黄某文说他以前坐过牢,出狱后花了50000元请人将害他的人打成残废,还扬言要用硫酸泼黄某文。5月16日凌晨2时许,况某华用手机(号码为13751068570)发短信给黄某文,威胁要杀死刘某妹和赖某锐。黄某文因心里害怕,遂报警。况某华于2010年5月18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文向公安机关出具了申请书,请求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处警经过,证明本案的报案情况。
2、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3、申请书,证明被害人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4、手机短信照片,证明况某华向被害人发送具有敲诈勒索内容的短信。
5、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证明因被告人况某华患有冠心病被取保候审的情况。
6、被害人黄某文的陈述,证明内容与查明的事实一致。
7、证人刘某妹、赖某锐的证言,证明内容与查明的事实一致。
8、被告人况某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内容与查明的事实一致。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况某华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况某华归案后自愿认罪,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况某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况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黄玉财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诗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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