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盐法刑初字第75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盐法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电白县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宋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8月31日,被害人周某某在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街道的公司总部上班时,接到一个“你猜猜我是谁”的电话,周某某误以为对方是自己在香港的朋友陈某裕。次日,自称“陈某裕”的男子称在东莞市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急需钱解决此事,让周某某帮忙,周某某信以为真,随后在公司办公室通过网络银行转账分两次将人民币共计80000元汇至对方提供的户主为高洪平、号码为62225881208050251的招商银行账号;并利用同事林某某的银行账号通过网络银行转账分两次将人民币共计180000元汇至对方提供的户主为卢华恒、号码为6222023602047037288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随后周某某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刘某某从2010年7月开始帮助“阿术”(另案处理)使用接收诈骗钱款的银行卡从银行自助柜员机内提取现金或者前去商店刷卡购物,从中受益。2010年9月1日,刘某某伙同其妻子邵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阿术”给的户主分别为高洪平和卢华恒的二张涉案银行卡刷卡消费人民币共计123125元,用于帮助“阿术”购买金饰等财物,并于当晚将购买的金饰交给“阿术”。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认罪,但辩称其不知道钱的来源。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1日,被害人周某某接到一个“你猜猜我是谁”的电话,其误以为对方是自己的朋友陈某裕。次日,自称“陈某裕”的男子称在东莞市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急需钱解决此事,让周某某帮忙。周某某信以为真,随后在公司办公室通过网络银行转账,先分两次将人民币80000元汇至对方提供的招商银行账户内(户主为高洪平,账号为62225881208050251);然后又通过同事林某某的银行账号分两次将人民币180000元汇至对方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户主为卢华恒,账号为6222023602047037288)。后来周某某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被告人刘某某帮助“阿术”(另案处理)使用接收诈骗款的银行卡去商店刷卡购物。2010年9月1日,刘某某伙同其妻子邵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阿术”给的户主分别为高洪平和卢华恒的二张涉案银行卡刷卡消费,帮助“阿术”购买金饰等财物,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123125元。2010年9月1日当晚,刘某某将所购买的金饰交给了“阿术”。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6月14日主动退赔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立案受理的有关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本案被告人2010年11月16日被抓获的情况。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涉案物品被扣押的情况。
4、银行帐户交易清单证明:涉案银行卡银行交易情况。
5、监控录像截图照片、销售单及发票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户主为高洪平、卢华恒的银行卡刷卡消费的相关情况。
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个人身份情况。
7、现金缴纳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2011年6月14日,刘某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明:其接到一个“你猜猜我是谁”的电话,其误以为对方是自己在香港的朋友陈某某,后被诈骗人民币26万元的相关情况。
三、证人证言
1、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1日,其同事周某某利用其银行账户,通过网络银行分两次将人民币180000元汇至一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2、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1日,一名女子持招商银行卡到其工作的金行刷卡消费,购买了一条金项链,持卡人签名为“高洪平”。
3、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1日,一名戴着草帽的男子到其工作的金行刷卡消费,购买金器。
4、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1日,一名戴着草帽的男子到其工作的金行刷卡消费,购买了三条金项链和一个镶玉吊坠。
四、监控光盘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持卡消费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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