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盐法刑初字第74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盐法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阿龙”,男,汉族,小学文化,广东惠来县人。因吸毒,于2010年3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抓获,在深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字[20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2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预谋以“大佬”被人打或被撞为借口物色路人实施抢劫。同月18日晚,黄某某纠集了黄某麟(已判刑)、林某斌(已判刑)、魏某益(已判刑)、“阿华”(情况不详)、“阿翔”(情况不详)、徐某通(已判刑)等人在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附近物色作案目标,伺机抢劫。当晚10时许,“阿华”和徐某通首先上去拦住正在行走的被害人唐某某、杨某某和张某,其他人也上前围住唐某某三人,以唐某某三人打了他们的“大佬”要去让“大佬”认人为由将唐某某三人带上两辆出租车。其中,黄某麟、林某斌带杨某某、张某乘坐一辆出租车在前面带路,其他人带着唐某某坐另一辆出租车紧跟在后。车行至盐田区盐梅路口桥下时,第二辆车的司机因害怕不敢前行,黄某某随即叫上吴某春(已判刑)乘坐杜某嵘(已判刑)驾驶的粤LP1134右肽皇冠小车前来接应。黄某某等人将唐某某三人带至盐田区盐田街道新鸿酒家海岛房内扣留半小时,后觉得下手不便,遂由杜某嵘驾车与黄某麟、林某斌一起将唐某某三人转移至沿港宾舍旅馆。在该旅馆311包房内,魏某益、徐某通、林某斌、“阿华”对唐某某三人搜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2400元、港币100元、三星牌A188、A288、N288型手机各一部。得手后,吴某春、“阿翔”在沿港宾舍旅馆外面拦了两部出租车接魏某益等人逃离现场。19日晚上,黄某某在罗湖区鸿福酒家主持分赃,黄某麟分得三星A188手机一部、人民币350元,林某斌分得人民币500元,魏某益、徐某通、阿华、阿翔各分得人民币550元,吴某春分得人民币400元(其中200元是黄某某分给杜某嵘的份额)。
经鉴定,涉案被抢的三星牌A188、A288、N288型手机各一部共价值人民币7890元。
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是辩称其没有预谋抢劫,不清楚抢劫的过程,也没有主持分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2年1月18日22时30分许,其、杨某某、张某在深圳湖贝路被6名男子以捅伤他们老大要其三人跟着他们去给他们老大认人为名,强行挟持其三人上两部的士。其三人先是被挟持到盐田新鸿酒家,后对方又将其三人带到沿港宾舍。抢劫的人要其三人交出身上的财物,并对其三人搜身。其被抢去400元人民币、100元港币和一部手机。其辨认出魏某益、杜某嵘、徐某通、黄某麟、吴某春、林某斌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被抢的经过与唐国强陈述的经过基本一致。其被抢走270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其辨认出魏某益、杜某嵘、徐某通、黄某麟、吴某春、林某斌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被抢的经过与唐国强陈述的经过基本一致。其被抢走港币1150元、人民币2700元及手机一部。其辨认出魏某益、杜某嵘、徐某通、黄某麟、吴某春、林某斌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麟的证言证明:2002年1月15日,黄某某叫上其、林某斌、徐某通、魏某益、吴某春、阿华等人预谋实施抢劫,黄某某是组织策划的人,黄某某让在场的人帮其在外面挣点钱,并告诉在场的人到外面随便找个地方“拍肩膀”(指抢劫他人财物),“拍”到之后由黄某某安排其他人去把事主身上的财物抢走,并说时间由他安排。黄某某要求其和在场的其他人找到目标后,先上前找个借口把对方骗上车去,然后给他打电话,黄某某则在附近或用电话指挥该如何行动,他会事先安排好地点。1月18日晚上6点多,黄某某给其打电话,并叫上了徐某通、魏某益等人到布心草埔金坑一巷14幢401房集合,称今晚要行动,一定要成功。当晚约10点左右,其和魏某益、徐某通等人在罗湖区湖北路物色好了目标(两男一女),并将该两男一女拦住,其与林某斌带着其中一男一女先坐上一部出租车。徐某通等人带着另一名男事主乘坐另一辆出租车,后黄某某打电话告诉林某斌带着三名事主去盐田海鲜街新鸿酒楼。其与林某斌、徐某通等人带着三名事主到了新鸿酒楼时,黄某某带着吴某春等人驾驶一辆皇冠右呔车(粤LP1134)也来了新鸿酒楼。黄某某吩咐带三名事主到三楼海南岛房,后来又吩咐带着三名事主来到盐田沿港宾舍311房。19日晚八点多钟,黄某某召集大家到新鸿福酒家集合,黄某某说18日晚抢劫了三名被害人三部手机(分别是三星牌A188、A288、N288)和2500元人民币,卖了一部N288手机,获赃款1000多元。黄某某主持分赃,其分得350元人民币,又用自己旧的诺基亚8210手机再加200元换了其中的一部三星牌A188手机,黄某某分得三星A288手机和现金1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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