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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盐法刑初字第73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盐法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湖南会同县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湖南辰溪县人。曾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西融安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字[2011] 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海旭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王某(另案处理)等无业人员组成的盗窃团伙,在深圳市盐田区实施了多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该团伙实施盗窃时由林某某负责携带工具剪断车锁,刘某某负责拆卸电源断电,曾某某和王松则负责望风,事后四人平分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王某在盐田区沙头角街道鹏湾二村9栋单车棚,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红色广州骏骥20寸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20元)。
二、2010年8月1日凌晨1时左右,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王某在盐田区沙头角街道海涛花园34栋一单元一楼,盗走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紫色深圳瑞光牌16寸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6元)。
三、2010年8月8日11时许,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王某在盐田区海山街道马庙街肠粉店门前,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红色上海嘉铃牌20寸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
四、2010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王某在盐田区沙头角街道50小区廉租房楼下,盗走被害人丘某某的一辆红色上海嘉迪牌24寸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0元)。
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犯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某表示认罪,但辩称其没有参与指控的第一、三起盗窃。
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认罪,但辩称其没有参与指控的第三起盗窃。
被告人曾某某表示认罪,但辩称其没有参与指控的第四起盗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王某(另案处理)等无业人员组成的盗窃团伙,在深圳市盐田区实施了多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该团伙在实施盗窃时,林某某负责携带工具剪断车锁,刘某某负责拆卸电源断电,曾某某负责望风。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王某在盐田区沙头角街道鹏湾二村9栋单车棚,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红色广州骏骥20寸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20元)。
二、2010年8月1日凌晨1时左右,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王某在盐田区沙头角街道海涛花园34栋一单元一楼,盗走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紫色深圳瑞光牌16寸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6元)。
三、2010年8月8日11时许,曾某某、王松在盐田区海山街道马庙街肠粉店门前,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红色上海嘉铃牌20寸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
四、2010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林某某、刘某某、王某在盐田区沙头角街道50小区廉租房楼下,盗走被害人丘某某的一辆红色上海嘉迪牌24寸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各被害人报案情况。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作案工具电子锁解码器被扣押的情况。
3、抓获经过,证明三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
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6、购物发票,证明本案四辆被盗电动自行车的购买价格。
7、户籍资料,证明三被告人的个人身份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的陈述,分别证明四名被害人所有的四部电动自行车被盗时间、地点及价格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明:其伙同林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在盐田区盗窃电动自行车,所盗车辆都卖给梧桐路上的一家单车修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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