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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盐法刑初字第127号(2)
(一)、物证、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0年5月1日14时40分,深圳华某通运输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委托李某姣安排司机到东莞市厚街镇承运一批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皮鞋被盗。
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朱某兴和曾某松的基本身份信息。
3、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朱某兴(13480884269)和曾某松(15989468612)在2010年4月29日至5月1日期间通过手机频繁联系的情况。
4、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兴处扣押假身份证以及驾驶证;从曾某松处扣押涉案被盗PU女装密鞋748箱;从曾某松住处扣押电钻、打磨机、撬棍、假铆钉等作案工具的情况。
5、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深圳市华某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人员处理案件,以及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6、报关单、集装箱查询信息单、装箱单、托运单,证明装载被盗货物的货柜加盖了海关关封,数量为9000双。
7、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朱某兴是以假名为“严峻”的证件应聘至李某姣处任货柜车司机。
8、仓储保管合同,证明被告人曾某松以“杨钢”的假名将涉案被盗货物放置在仓库储存的情况。
9、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姣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0年4月12日招聘司机“严峻”驾驶粤B85150货柜车。2010年4月29日,严峻到东莞市厚街镇拉一批皮鞋,5月1日,严峻来其住处将货柜车的证件和钥匙交还给他,没有结算工资就辞工了。当日晚上,深圳市华某通运输有限公司告知其皮鞋被盗。李某姣辨认出被告人朱某兴即是负责承运涉案被盗皮鞋的司机“严峻”。
(三)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
1、证人郑某贤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29日其委托深圳华某通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车主李某姣安排车辆到东莞厚街镇承运一批皮鞋,数量共计9000双,价值约人民币33万元。后来该批货物被盗。
2、证人张某勇的证言证明,其是深圳市长城储运有限公司经理。2010年4月30日,“杨钢”在其位于笋岗的仓库存放过748箱皮鞋。其辨认出被告人曾某松即是“杨钢”。
3、证人叶某良的证言证明,其为东莞市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2010年4月29日公司委托深圳市华某通运输有限公司承运一批女装皮鞋,总计750箱,数量为9000双,价值人民币337500元,承运司机叫“严峻”。从其公司回盐田港只需要4个小时左右,但是司机用了10个小时。后该批皮鞋在大鹏海关抽检时发现被盗,集装箱内装满了水泥。
4、证人李某丽的证言证明,其是被告人曾某松的女朋友。曾某松在住处放置有电钻、扳手、钳子、假铆钉等物品。
5、证人陈某冰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4月10日将位于盐田区社排下围8号3楼前1号的房间出租给被告人朱某兴。其辨认出被告人朱某兴就是其房间的租客。
6、辨认笔录两份,证明东莞市佰某鞋厂装卸工人巩某维、唐某军辨认出被告人朱某兴是2010年4月29日驾驶粤B85150号货柜车前来公司承运皮鞋的司机。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朱某兴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利用名为“严峻”的假身份证受聘于李某姣任货柜车司机。2010年4月29 日其驾驶粤B85150号货柜车到东莞市厚街镇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拉一批女装皮鞋,总共748箱,约9000双,重约7、8吨。其因小孩读书需要用钱,就想盗窃该批货物卖点钱。当天到达工厂之前其就联系一个叫“小曾”的人,双方合谋盗窃该批货物,当时没有谈好具体价格。当天“小曾”将其带到东莞市塘厦镇的一个地方,“小曾”把货柜门打开,把皮鞋卸下,还叫人搬了约7吨左右的水泥替换皮鞋,然后用假铆钉把柜门重新装好。之后其就将车开到盐田港交柜。其辨认出被告人曾某松是其所言的“小曾”。
2、被告人曾某松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4月29日23时左右,其与一个叫“严峻”的司机合谋盗窃了一批女装皮鞋,总共748箱皮鞋,约9000双,双方谈好一双皮鞋5.5元。其用电钻打开货柜门,让搬运工把货物搬下来。因为该批货物要过磅,在问过朱某兴货物的重量后,其让搬运工装了7吨水泥到集装箱内,并用假铆钉重新锁好柜门。后其把该批货物以“杨钢”的假名存放在笋岗的一仓库内。其辨认出被告人朱某兴即是和其一起盗窃皮鞋的司机“严峻”。
(五)鉴定结论
价格鉴定文书,证明涉案被盗PU女装密鞋的价值为人民币337500元。
(六)视听资料
1、监控录像资料光盘,证明被告人朱某兴驾驶货柜车进入东莞市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装货。
2、审讯资料光盘,证明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朱某兴、曾某松的情况。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明涉案货柜柜门上装有假铆钉,并发现有被撬痕迹;从被告人曾某松家里查获电钻、假铆钉等作案工具;以及曾某松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一仓库存放涉案被盗皮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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