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深盐法房初字第115号(2)
对于原告的证据,被告意见如下:对证据1中的申请须知和申请函认可,对信封上手写的信息不认可,对车辆通行证确认;对证据2、3、4认可;对证据5中开盘宣传资料6月18日开盘的信息认可,对短信不认可,对东部XXX天某在申请VIP卡时的价格资料不认可、对双拼价格表认可,对8月2日开盘的资料认可。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1、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证明涉案房产于2009年8月6日经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
2、申请监制房地产明码标价审核表,证明涉案房产的销售价格经过盐田区物价检查所批准;
3、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诚意金已经退回。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许可证的时间是2009年8月6日,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双方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此份并不是涉案房产销售价格的批准,而仅仅是对明码标价监制的审核;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由于被告违约,原告在声明保留相关权益的情况下退回的。
对于当事人认可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被告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在庭审中被告认可杨某为其员工,对证据1中的信封上手写的信息有杨某的签名,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5中的短信照片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东部XXX天某在申请VIP卡时的价格资料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高尔夫 VIP卡申请函》,载明:原告有意向购买被告开发的深圳东部XXX茵XX根·天某街区(天某六区)/天某九区物业,自愿将资金人民币888000元存入被告在中国银行沙头角支行开立的帐户,如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东部XXX茵XX根·天某街区(天某六区)/天某九区《楼宇认购书》,则资金自动转为认购物业的定金。该申请书还写明意向房号为茵XX根·天某街区(天某六区)某某A,付款方式为按揭,如未能在选房当日成功选房,原告选择将诚意金全额无息退回。
原告在被告制作的《高尔夫 VIP卡申请须知》上签名,该须知载明:本VIP卡为东部XXX茵XX根·天某街区/天某九区选房的权益卡,本卡采用自愿认购的方式,客户按要求填写《高尔夫 VIP卡申请函》,并在发展商指定的银行和日期内交纳诚意金人民币888000元后即可获取本卡并享受相关权益。持本VIP卡可享有如下权益:可以锁定房号,缴足诚意金的先后顺序为认购该物业的顺序;项目发售日诚意金可直接转为定金,如客户在发售当日未成功认购,由发展商无息退还客户所缴诚意金;享受除发售日折扣以外额外2%的优惠;发售日成功认购的客户,则在发售日优惠外赠送东部XXX尊享卡(价值人民币400000)一张;办理车辆东部XXXVIP卡通行证;优先获知天某街区/天某九区一切相关资料。被告有权通知持卡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优先认购,由于持卡人个人原因未按指定时间和地点认购,责任由持卡人自负。按被告指定的时间及地点成功选房的客户,在诚意金转为购房定金同时,须将VIP卡申请函退回被告。未能按被告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成功选房的客户,在选房活动结束后其所持卡自动失效,持卡客户可在选房后10个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于指定地点办理诚意金退款手续,款额如数退还,不计任何利息。
被告的员工杨某向原告手写一张便条,载明:暂定 6 月 28 日开盘,双拼某某A建筑面积 272 . 67 平方米、花园面积 558.06 平方米、阁楼面积96.91平方米、楼台面积79.02平方米、地下室面积216.32平方米,预计价格 1500 万元左右。
2009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诚意金人民币888000元。被告分别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宣传茵XX根·天某街区6月18日盛大开盘和8月2日耀世开盘。被告实际于2009 年 8 月 8 日开盘发售,原告因天某六区某某A 房屋价格大幅提升而没有认购,并于2009年8月20日办理了退回诚意金手续。
另查明,原告预交了本案案件受理费,如果胜诉或部分胜诉,原告同意被告应当承担的费用直接向其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高尔夫 VIP卡申请函》、《高尔夫 VIP卡申请须知》以及被告员工杨某的便条等材料表明双方之间存在房屋预购协议。但在《高尔夫 VIP卡申请函》、《高尔夫 VIP卡申请须知》中明确表明原告交纳诚意金人民币888000元办理高尔夫 VIP卡所获取的对价是锁定茵XX根·天某街区(天某六区)某某A房号在被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优先认购,并享受除发售日折扣以外额外2%的优惠等权益,上述材料不能证明被告具有将茵XX根·天某街区(天某六区)某某A房出售给原告的意思表示。另外被告的员工杨某向原告手写便条等材料中只载明了暂定开盘时间和预计价格,同样不能证明被告具有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原告的意思表示。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认购涉案房产的交易价格应以发售日为准,由于发售日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大幅提升,原告未能认购,被告也因此按照约定退回诚意金给原告。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原告交纳的诚意金,双方约定在发售日成功认购房屋后才转变为定金,并非原告所主张的在发售日当然转变为定金。因此,原告交纳的诚意金人民币888000元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关于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的理由在于被告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导致其损失,由于双方之间并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