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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盐法房初字第115号(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原告雷某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56元,除其应承担的部分,其余人民币31478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开拓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耿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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