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70号(2)
10、2010年8月26日送货单,载明原告所送货物为ZF系列白盒1200个、ZF说明书(保修卡)12800个、ZF吸塑12800个、Z说明书4000个、Z吸塑4000个,收货单位及经手人”一栏签有“朱某福”的名字;
11、2010年8月对账单,载明2010年8月2日、5日、12日、21日、24日和26日原告送货情况,货款合计49980元,“客户确认签字”一栏盖有被告印章和签有“罗某辉”名字;
证据6-11证明2010年8月货物情况。
12、2010年10月12日送货单,载明原告所送货物为Z系列纸箱20个,“收货单位及经手人”一栏签有“杨某”的名字;
13、2010年11月22日送货单,载明原告所送货物为N89封套3000个和Z系列吸塑3000个,“收货单位及经手人”一栏签有“周某燕”的名字;
14、2010年10、11月对账单,载明2010年10月12日和2010年11月22日原告送货情况,货款合计1710元,“客户确认签字”一栏盖有被告印章并签有一宗姓人员的名字;
证据12-14证明2010年10、11月货物情况。
15、2010年8月11日订购合同,载明:被告向原告订购ZF系列产品,其中白盒(12000个,单价1.30元,货款15600元)、吸塑(宽的)(12000个,单价0.20元,货款2400元)、外箱(12000个,单价0.10元,货款1200元),货款合计19200元,订购单号20100811ZFBC-***,订货日期2010年8月10日,交货日期2010年8月15日;
16、工程单,主张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下单制作2010年8月11日《订购合同》所涉ZF系列白盒12000个;
17、2010年8月12日产品入库单,载明订单号为20100811ZFBC-001的ZF系列白盒12000个,原告于2010年8月12日入库;
18、2010年8月13日订购合同,载明被告向原告订购Z系列产品,其中370(Z1000)封套(1000个,单价0.35元,货款350元)、(直板机)白盒(8000个,单价1.30元,货款10400元)、(直板机)吸塑(4000个,单价0.20元,货款800元)、保修卡/合格证(1000个,单价0.10元,货款100元)、外箱(8000个,单价0.10元,货款800元),说明书(4000个,单价0.30元,货款1200元),货款合计13650元,订货单号20100813BC-***,订货日期2010年8月13日,交货日期2010年8月17日;
19、工程单,主张原告于2010年8月16日下单制作2010年8月13日订购合同所涉ZF系列白盒8000个;
20、2010年8月15日产品入库单,载明订单号为20100813BC-006的Z系列白盒8000个,原告于2010年8月15日入库;
21、2010年8月13日订购合同,载明被告向原告订购ZF系列产品,其中3370(9120)封套(2000个,单价0.35元,货款700元)、3380(G380)封套(5000个,单价0.35元,货款1750元)、3390(Q7)封套(5000个,单价0.35元,货款1750元)、3310(K520)封套(4000个,单价0.35元,货款1400元)、吸塑(宽的)专用(4000个,单价0.20元,货款800元),说明书(16000个,单价0.30元,货款4800元)、保修卡和合格证(16000个,单价0.10元,货款1600元),货款合计12800元,订购单号20100813ZFBC-***,订货日期2010年8月13日,交货日期2010年8月16日;
22、工程单,主张原告于2010年8月14日下单制作2010年8月13日订购合同所涉ZF3370(9120)封套2000个;
23、2010年8月16日产品入库单,载明订单号20100813ZFBC-***的ZF3370(9120)封套(规格通Z、ZF)2000个,原告于2010年8月16日入库;
证据15-23证明原告库存情况。
24、被告营业执照,主张被告工作人员将被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给原告,以证明该公司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2011年1月11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为由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称,1、原告根据被告电话指令送货,无电话通知的,货物只能暂时入库保存;2、送货单上签收人员均为被告的仓管人员或品质管理人员,订购合同和对账单中签名的“罗某辉”是被告的采购员;3、被告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4、涉案产品是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定做的,不适用于其他产品,原告无法另行处理,只能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付款并到原告处提货;5、订购合同、对账单是传真件原件。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