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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21号(2)
   2011年10月1日,XXX公司员工XXX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未领取机动车行驶证)与案外人XXX驾驶的XXX号车发生碰撞,XXX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 XXX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XXX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其不承担给予保险金责任为由拒绝赔偿,XXX、XXX遂诉至本院引发本案诉讼。
   另查,XXX、XXX与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确认,假定需要理赔,则理赔金额应为60000元。
   本院认为,由于XXX、XXX与保险公司对假定需要理赔,则理赔金额应为60000元无争议,故本案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否合法有据。经审理查明,事发时X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办理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以加粗加黑字体显示,且XXX公司也在投保人声明一栏中盖章确认其已知悉并理解相关条款的内容,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示告知义务。XXX、XXX抗辩该免责条款属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对此本院认为,交通法律、法规规定驾驶员应当驾驶已领取有效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而该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造成身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目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的精神相符,因此不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故本院对XXX、XXX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此,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投保人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据此拒绝理赔,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XXX、XXX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6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X、X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XX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黄 建 宇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袁 丽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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