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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531号(2)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赔偿项目及费用如何计算,各被告应如何承担赔付责任。
   围绕争议的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被告保险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两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各方的责任划分。
   被告韦XX质证认为交警部门对涉案事故的责任认定结论合理,同时认为认定书上载明事故双方均有受伤。
   被告保险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3.出院记录、放射科CT检查报告单各一份、诊断证明书五份、医疗费发票四张、挂号费发票三张,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一份、护理费发票三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的住院治疗53天,自付医疗费5105.13元,护理费2600元。
   两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认为根据CT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记载,原告的伤情是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住院期间没有进行内固定手术,医嘱建议全休1个月,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是不合理的。
   4.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单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80元。
   两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5.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协议书、鉴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情需后续治疗费6000元,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
   两被告表示不认可上述鉴定意见书,认为报告书第2页对原告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所适用的鉴定条款,并非本案原告伤情(胸六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的相关规定,而是腕骨骨折的规定,因此,该报告对原告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原告的误工时间应为住院52天加上全休1个月,护理期应以住院时间为准,医嘱未建议其出院后需陪护,原告的伤情在出院后也无护理的必要。营养费并无医疗机构的医嘱建议,原告诉请营养费不合理。原告伤势轻微,且在住院期间并未进行手术治疗,而且骨折部位也未进行内固定手术,后续治疗费不属于必然发生的损失。后续治疗费应待其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其对鉴定费发票关联性不认可,且原告并未达伤残等级,鉴定费支出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6.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工资账户银行流水记录各一份,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的工资收入情况。
   两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表示同意按照原告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其误工费。
   围绕争议的焦点,被告韦XX提供的证据及其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1.医疗费发票五张、挂号费发票一张、护理费收据六张、收款收据一张,证明事发后,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8242.3元,护理费2150元。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被告席XX主张的垫付费用金额。
   被告保险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2.病历一本、诊断证明书三份、医疗费发票十六张、证明一份、请假单四张、病假证明书一份,证明其因此次事故的治疗情况,有部分医疗费已获人身保险的赔偿,剩余部分要求原告承担50%,误工损失其主张按87元/天的标准计算请假条记载的休假天数25天。
   原告对其中病历、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经计算被告韦XX的医疗费总额为1361.66元,已经报销的部分其不赔偿,未报销部分被告韦XX也应承担60%的责任,同时认为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两人受伤不是指原告与被告韦XX,而是原告与其同事庞XX,因此其不确认上述医疗费与本案的关联性;对被告韦XX的误工损失,其不同意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的证据。
   经庭审辩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4、6,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韦XX表示认可交警部门对涉案事故责任的认定结论,被告保险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两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均为医疗机构就原告事故伤情治疗出具的诊疗材料,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5,经核实,该鉴定意见书对原告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部分,所适用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粤鉴协指(2012)2号]第9.2.11条规定内容为“腕骨骨折:误工1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而纵观原告提供的诊疗材料与该鉴定意见书记载的病历摘要、法医临床检查记录,对原告伤情的描述均为“胸6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泌尿系感染,右腰部、右肘部软组织挫伤”,并无腕骨骨折的记载,因此,该鉴定意见书对原告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结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该鉴定意见书对原告“胸6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需物理疗法康复治疗的费用评估意见,可与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记载的出院医嘱建议“继续加强胸腰肌功能锻炼,局部给予热敷、理疗等治疗”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相应鉴定费的分担,本院依据上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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