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995号(2)
    一、被告康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XX支付所欠租金、水电费共计人民币5647元,并自2011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康XX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700元归原告何XX所有;
    三、驳回原告何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8元,由被告康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 韬
    审 判 员 黄 建 宇
    人民陪审员 欧 阳讠永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晓 晓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