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60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602号


    原告卢XX,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郭XX,女,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所XX,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卢XX诉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5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但被告在期满后,一直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并拒绝接听原告电话,至今仍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向被告郭XX送达了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户籍资料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原件(上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郭XX于2012年2月6日立下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元,该借款通过现金支付。
    经审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2年2月6日,被告郭XX因现金周转需要而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卢XX现金人民币伍万伍仟(55000)元正。此后,被告郭XX经原告卢XX催收而未偿还上述欠款,原告遂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事实清楚,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5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2年5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郭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卢XX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自2012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 韬
代理审判员 黄 建 宇
                           人民陪审员 欧 阳 詠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晓 晓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