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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2X6号(2)
   被告廖X盼、廖X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0198.80元及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2008年7月至2012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1065.82元;以10198.8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利率的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X盼、廖X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X 栋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 X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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