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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8X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8X号



   原告吴X良,男,196X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街5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6X0529XX1X。
   委托代理人麦X坚,女,196X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街5号。
   被告黄X结,男,19XX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XX县XX镇XX乡大围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22119XX08203XX7。
   原告吴X良诉被告黄X结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2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1XX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对被告应向案外人龙X嫦支付的损害赔偿款17482.64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2年8月1日,原告收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2008)顺法执字第00XX9号执行完毕告知书,原告因(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1XX4号民事判决书而被强制执行其赔偿款以及诉讼费用、执行费、利息共17711元。为此,诉讼请求判令:1. 被告赔偿原告因承担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1524号判决的补充赔偿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71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1XX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对被告应向案外人龙X嫦支付的损害赔偿款17482.64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2008)顺法执字第00XX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完毕告知书、执行款收付款通知单、代管款物收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各1张,证明原告方已经将赔偿款共17711元支付给龙X嫦,其中,包含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以及诉讼费用、执行费、利息。
   本院依法向被告黄X结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黄X结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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