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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230号(2)
    5.个人贷款借据、放款单各一份,证明XXX银行依据合同约定向XXX发放贷款100000元。
    6.利息明细单一份,证明截至2012年10月12日止XXX拖欠借款本金43144.17元,罚息7829.46元,利息1678.73元,合计64185.83元。
    七被告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也没有进行答辩。
    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经审查,XXX银行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对XXX银行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案经开庭审理,结合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1年3月5日,XXX因购买棉纱向XXX银行申请贷款100000元,XXX作为XXX的配偶,承诺为XXX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1年3月13日,XXX、XXX、XXX与XXX银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XXX、XXX、XXX成立联保小组,XXX为小组牵头人,从2011年3月13日起至2013年3月13日止,XXX银行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10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300000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XXX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XXX、XXX作为XXX、XXX的配偶在联保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同日XXX银行与XXX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由XXX向XXX银行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年利率15.3%,期限12个月,如XXX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同日,XXX、XXX分别与XXX银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补充协议书》,约定XXX作为XXX的担保人,为XXX向XXX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及XXX向其他小组成员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XX作为XXX的担保人,为XXX向XXX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及XXX向其他小组成员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各项合同签订后,XXX银行于同日向XXX放款100000元。XXX在清偿七期款项(含本金、利息、罚息)后,自第八期开始未能足额还款,至2012年4月24日,XXX尚欠XXX银行贷款本金43144.17元及利息、罚息合共4621.94元。
    另查,XXX、XXX系夫妻关系,XXX、XXX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XXX银行与XXX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上述借款已届还款期,XXX银行要求XXX清偿剩余贷款本金并依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XXX作为XXX的配偶,承诺为XXX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应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而根据XXX银行、XXX、XXX、XXX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以及XXX银行与XXX、XXX银行与XXX分别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补充协议书》,其实质就是约定XXX、XXX、XXX、XXX、XXX对XXX、XXX、XXX三位“联保小组”成员向XXX银行个人不超过100000元的贷款以及总额不超过300000元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XXX、XXX、XXX、XXX对XXX拖欠XXX银行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XXX虽然作为XXX的配偶,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签字,仅能证明其知悉XXX作为联保小组成员的相关权利义务,《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并没有约定XXX应承担何种义务,故并不能由此认定XXX对联保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XXX银行主张该债务属于XXX、XXX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但该债务实为XXX担保XXX向XXX银行的借款所产生,不属于XXX、XXX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XXX银行请求XXX对XXX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经核算,至2012年4月24日,XXX尚欠XXX银行贷款本金43144.17元及利息、罚息合共4621.94元(利息、罚息合并计算利率应为年利率22.95%),之后利息应按年利率22.95%计至本院确定清偿之日。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3144.1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12年4月24日合共4621.94元,之后按年利率22.95%计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被告XXX、XXX、XXX、XXX、XXX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X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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