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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230号(3)
    本案受理费994.16元,由被告XXX、XXX、XXX、XXX、XX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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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廖 韬
审 判 员 黄 建 宇
人民陪审员 欧 阳讠永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冼 妙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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