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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原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X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
   原告XXX诉被告XXX、XXX(下简称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2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起诉认为,2012年3月6日,XXX驾驶粤XXX号车行经事发地段时,与XXX(步行)发生碰撞,造成XXX受伤的交通事故,XXX因本次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XXX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金251120.5元;2.由XXX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保险公司答辩认为,其承保肇事车辆粤XXX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其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合理的赔偿责任,对XXX的诉讼请求,其中后续治疗费,腓神经治疗费,关节炎治疗费都会降低伤残等级,请法院予以驳回,补牙费以及矫形器安装费,请法院根据粤鉴协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XXX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如下:
   1.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保险公司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双方的责任划分情况。XXX与X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保险公司对证据1、2均无异议。
   3.病历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两份、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两份、出院记录单一份、医疗费收费收据一张,(金额为19008.26元)、疾病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XXX受伤的情况和住院的天数,需要增加营养,需专人陪护及为此支付的医疗费。
   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的医疗费收据,由于没有相对应的费用清单,所以没法确认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并且对票据所产生的项目以及费用应该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标准进行核定扣减社保自费药。
   4.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XXX因本次交通事故被鉴定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约为77000元。XXX花费鉴定费2500元。
   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的内容有异议,对后续治疗费的质证意见与答辩意见一致,鉴定费非保险责任,其不予承担。
   5.工作证明及完税证明、银行流水账单各一份,证明XXX的工作单位及计算误工费标准,XXX的工资约为5600元/月,同时证明XXX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收入,其已脱离农业生产,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费用。
   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误工费请法院根据提供的银行流水事故发生前3个月的平均数予以计算。
   6.家庭情况调查表、户口本(核对后退回)各一份,证明XXX的被抚养人的情况,XXX为农村居民。
   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其户口簿显示,XXX为农村户口,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XXX在诉讼中既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答辩。
   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当庭抗辩的权利。
   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XXX提供的证据1、2,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保险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可证明本次事故XXX所受伤情及治疗情况。证据4,可证明XXX因事故造成伤残的情况及后续治疗的手段、费用。证据5,可证明XXX事发前已在城镇地区工作超过一年并有固定收入的事实。证据6,可证明XXX被扶养人的情况。
   案经开庭审理,结合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2年3月6日,XXX驾驶粤XXX号车行经大良凤山西路港美医院对开路段时,与XXX(步行)发生碰撞,造成XXX受伤的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调查及勘验,作出佛顺公交认字[2012]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X与X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XXX即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中医院就诊,伤情诊断为右腓骨小头骨折、右膝侧副韧带撕脱伤、右腓总神经损伤、牙冠骨折等。至2012年3月31日出院,住院花费医疗费19008.26元。为确定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所需的后续治疗手段、费用等,XXX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2年6月2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XXX右下肢腓总神经重度损伤达八级伤残,右膝关节损伤达十级伤残,并对后续治疗手段、费用进行了分析认定。XXX为此花费鉴定费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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