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XXX号(2)
另查,XXX系农村户籍居民,但事发前已在城镇地区工作超过一年并有稳定收入。XXX父亲XXX,1942年1月1日出生;母亲XXX,1942年4月1日出生。其二人共生育包括XXX在内两子女(均已成年)。粤XXX号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
再查,诉讼中XXX与XXX达成一致协议,XXX向XXX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9000元,原已支付的费用XXX不再退还,XXX不再就交强险理赔范围外的所有损失向XXX主张权利,且XXX自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XXX并于2012年10月31日向XXX支付了29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因自身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调查及勘验,作出佛顺公交认字[2012]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X与X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经核算,XXX的损失远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120000元,因粤XXX号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向XXX直接赔付120000元。超过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因XXX与XXX就此达成一致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属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XXX不需再向XXX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XXX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XXX支付赔偿款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33.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20元,合共2753.4元,由原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建 宇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袁 丽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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