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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330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330号



    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4日、2012年10月29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原告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某诉称,被告于2011年11月29日借到原告人民币300000元,同时立下《借据》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于2011年12月29日全部清还。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特提起诉讼。据此,原告苏某某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某辩称,我没有能力还款,是欧阳某某将300000元拿走,我没有拿,原告应该向欧阳某某追偿。
    原告苏某某为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及被告黄某某质证意见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认为:无异议。
    2.借据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收取300000元,并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被告认为:借据上除了我的签名、日期是我写之外,其他字都不是我写的。
    原告补充认为:附注那一栏的字是我写的,我当时拿着房产证照上面的地址抄上去,然后被告签名。
    3.房地产档案登记证明1份,证明抵押房产的产权人为被告,该房产于2011年12月1日抵押给广东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认为:我从来没有主张过将某路1号的房产作为抵押。
    4.房地产权共有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收款后,把借据上附注中的房产的房产证交由原告手执,当时约定次日与原告一起去办理他项权证,但被告于2011年12月1日又向原告取回该房产证,并提供共有证2本作为交换,并承诺约10天后可把借款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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