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18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184号
原告佛山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原告佛山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某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2年7月10日、2012年10月1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二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典当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及月综合费用。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150000元,并支付从2010年10月15日起的利息及月综合费用(暂计至2012年4月15日止利息13500元,月综合费用24300元,此外按照每天万分之五从合同到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计算罚息;2.原告对抵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潘某某辩称,未收到原告发放的150000元,实收134250元,另外转给陈某广的15750元,实际上是扣息3个月,陈某广为原告的员工。借款后,被告多次还款,其中已经就约100000元还款进行举证,尚有其他还款还没有提交证据,需要法院调查取证。约定利率超出法律规定限额,多归还部分视为归还本金,不同意支付罚息。
原告佛山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及被告潘某某质证意见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认为:无异议。
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并如约实际放款;
被告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典当合同中第4点第2款,按双方约定,15000多元直接扣了当月综合费用。
3.委托书、业务回单各1份,证明原告如约将150000元支付给被告;
被告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委托书的证明内容有异议,陈某广是原告的人,发放给他的款项刚好是3个月的利息,而且交易回单上显示的放款人冯某是原告的人员。
4.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各1份,证明被告已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
被告认为:无异议。
被告潘某某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及原告佛山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如下:
1.个人业务凭证、转账贷方凭证、交易明细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分四次向原告的员工冯某转账还款共41000元;
原告认为:陈某广不是原告的员工,原告是按被告的意愿向其划款,被告的四笔还款有部分是还利息和综合管理费,剩余的才是还本金。
2.挂号信复印件1份,证明截止至2011年12月20日,原告自认被告欠息5个月,其中每个月利息5250元过高,应依法调整;
原告认为:挂号信上没有公司盖章或签字,对清款函上的内容不予确认。
3.信息打印件3份,证明被告曾向此3个帐号还款;
原告认为:承认冯某的帐号,麦某某的帐号与原告无关。
在诉讼期间,本院调取以下证据及原告佛山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被告潘某某质证意见如下:
银行底单多份。
原告认为:其中只有3份有被告的签名,其他的与本案无关。
被告认为:从法院调取的证据显示,除了上次庭审确认的2011年1月14日被告支付过5250元、2月15日支付过5250元,7月28日支付过15250元(该笔在银行交易明细中显示)、4月15日通过工行转入的15250元外,本次法院调查的证据另外显示2011年5月17日被告向冯某在农商银行的账户存入15250元,6月22日被告向冯某在农商银行的账户存入15250元。共计还款71500元,其中除了利息部分,超过部分应该视为还本金。实际上被告在3月份也向原告还款15250元,但在银行底单上没法显示出来。
原告补充认为: 确认被告还款71500元,但该还款应优先还利息和综合管理费和罚息,剩余部分才是还本金。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佛山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被告潘某某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1.原告提交的证据1、4,被告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提交的证据2、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2、3,能证实双方存在的借款关系、典当关系,原告已按合同及被告的委托向被告发放了借款150000元,被告认为按典当合同的约定,原告已扣减了10000多元的综合费用,按双方所签订的典当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在发放借款时扣减典当物的月综合费用,但原告有否扣减月综合费用,应由被告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在被告没有其他证据证实陈某广为原告的员工时,原告按被告的委托将15750元划入陈某广的帐户,不应视为原告已扣减了月综合费用,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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