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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39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欧阳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欧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而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某某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介绍认识,于2002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两年恋爱,XXXX年X月X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XXX年X月X日,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儿子李小某出生。小孩的出生,给夫妻双方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及生活不便,因两人收入均不高,整个家庭的经济开支较困难,双方因此经常吵架,感情开始恶化,且原告在容桂、大良工作,夫妻之间聚少离多,缺少沟通,在一起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双方感情受到伤害。2007年某一天,被告因赌博输钱,将原告结婚时的首饰及原告母亲的首饰从保险箱中偷取用以还债,自此之后,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2010年起,被告沉迷赌博,经常被人上门追债,夫妻感情如同虚设,从2011年起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被告为了还赌债,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后因无法偿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刑事拘留。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据此,原告欧阳某某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李小某的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向被告李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李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原告欧阳某某为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
    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2.信封1份,证明被告正在勒流看守所XX仓被刑事拘留;
    3.民事判决书2份,证明因债务问题,原、被告被判需连带清偿债务,此为夫妻双方应承担的夫妻债务,被告是否还在外欠债不清楚。
    被告李某某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
    经开庭审理,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而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所起诉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10月31日生育婚生儿子李小某。婚生儿子李小某出生后,因双方收入不高,经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同时,原告在外地工作,双方聚少离多,缺少沟通,双方夫妻感情逐渐恶化。由于被告存在赌博恶习,经常被人上门追债,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原告从2011年起与被告分居。被告后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告遂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而于2012年9月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婚生儿子李小某平时主要由被告的父母照顾,在离婚后,婚生儿子李小某可由被告抚养,现从事文员工作,月收入2000元,愿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向被告的父母询问,被告的父母向本院表示,如原、被告离婚的,愿照顾李小某。原告认为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但已知的夫妻债务为(2010)顺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拖欠郭某某的借款86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4098元、诉讼费1101元,(2012)佛顺法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拖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借款22095.73元及利息,受理费180.4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家庭经济及被告存在赌博行为而发生争吵,又未能及时通过沟通化解双方的夫妻矛盾,被告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过错在于被告,原告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婚生儿子李小某平时主要由被告的父母照顾,经本院询问,被告的父母亦同意在双方离婚后,愿继续照顾婚生儿子李小某,故离婚后,婚生儿子李小某由被告负责携带抚养为宜,考虑到原告的月收入水平及婚生儿子李小某的现状,在离婚后,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为宜。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尚有夫妻共同债务借款108095.73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4098元及诉讼费1281.48元,在离婚后,双方应各自负担一半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而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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