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032号(2)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XX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穗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编号:分期XXXX);
二、被告XX、YY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连带归还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本金68554.95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2年4月23日止为1031.08元,从2012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透支利率计算);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被告XX所有粤XXXX号小型轿车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XX、YY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连带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48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2年4月23日止为0.24元,从2012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透支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已预交),由被告XX、YY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 健 怡
代理审判员 谢 贤 涛
人民陪审员 欧 阳 琦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 思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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