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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9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XX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健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被告从2010年起多次向原告购买服装拉链。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1年8月23日确认欠货款179386.14元,并作还款计划保证,但被告没有履行债务,截至2011年11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165286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528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欠款证明、欠款明细表、还款计划保证各1份,以证明其起诉陈述的内容属实。
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向被告XX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XX在期限内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
经庭审查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全部予以采信。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向原告赊购服装拉链。2011年8月23日,被告出具《欠款证明》,确认欠原告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货款238886.14元,已付59500元,未付货款179386.14元。2011年11月14日,被告又出具《还款计划保证》,确认截至2011年11月12日止欠原告货款170186.14元,从即日起被告每月还款不少于10000元,保证在17个月内还清所欠款项。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4900元,余款165286.14元至今未付。原告遂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欠原告货款165286.14元事实清楚,被告承诺从2011年11月14日起每月支付不少于10000元货款,在17个月清偿全部货款,但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累计未支付到期货款的金额已超过全部货款金额的五分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所欠货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65286元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支付货款16528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2.86元(此款已由原告XX预交),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江 健 怡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思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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